南昌市西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2024年3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6重点管控区域划定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2 办事机构与职责
2.3 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3应急准备工作
3.1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3.2编制部门应急响应方案
3.3编制企业应急响应减排方案
3.4应急演练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4.2.1预警分级
4.2.2预警信息内容
4.2.3 预警发布
4.2.4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解除
4.2.5向公众发布预警措施
4.2.6区域应急联防联控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程序
5.3 响应措施
5.3.1 健康防护措施
5.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5.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5.4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5.5 响应终止
6 总结评估
7 信息公开
7.1 信息公开的内容
7.2 信息公开的形式
7.3 信息公开的组织
7.4信息的报送
8 应急保障
8.1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8.2 通信、信息及交通保障
8.3 技术保障
8.4人力资源保障
9 监督问责
10 附则
附件1 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点管控区
附件2 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易拥堵重点疏通路段图
附件3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演练记录
附件4 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颗粒物污染强制性减排措施
附件5区污染天气污染天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有序进行,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聚焦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在对《西湖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南昌市西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
《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87号)
《江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检查标准》(DBJT36-051-2019)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洪府发〔2022〕101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洪府发〔2022〕28号)
《关于印发<南昌市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洪环大气〔2023〕3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等于201,即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南昌市西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区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
区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定具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方)案,报区政府污染天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组织实施。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单位按规定编制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预警、预防工作,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区域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突出重点,差异管控。以优先控制重点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基于企业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为基本要求,科学制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6重点管控区域划定
我区全部行政区域均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管控区域。(附件1)
货车通行管控区域及易拥堵重点疏通路段(见附件2):灌婴路(施尧路-抚生路)、水厂路(象湖西路-抚生路)、桃花南路(云天路-朝阳洲南路)、洪城路(司马庙立交桥-南昌大桥)、大市场东路(建设西路-水厂路)、象湖隧道(施尧路-真君路)等路段(特种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环卫作业车辆除外)。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南昌市西湖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原南昌市西湖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西湖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参与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西湖生态环境局、区发改委、区教体局、西湖公安分局、西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广局、西湖交警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区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区政府督查室、各街道、洪城商圈服务中心、历史文化街区事务中心、区城投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区直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并按照区政府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承担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交办的相应工作任务。
南昌市西湖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修订和完善区级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督促指导区直有关部门、各街道、洪城商圈服务中心、历史文化街区事务中心的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2.2 办事机构与职责
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南昌市西湖生态环境局,为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南昌市西湖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3)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公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通知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要求采取应急管控措施;
(4)配合宣传部门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5)根据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指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各部门、各街道等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查检查和考核;
(6)承办各责任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7)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8)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9)完成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各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好以下工作:
区委宣传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的指导协调工作。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新闻网站等多样渠道向社会发布预警及应急响应信息,指导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期间网络舆情监测导控工作。
西湖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工业大气污染源监控管理、城区空气质量动态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空气质量信息实时发布,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空气污染状况、空气质量预警分级情况,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向新闻媒体发布空气质量情况并提醒市民注意事项;开展露天焚烧监督检查;根据空气污染程度,下达重点工业企业限产减排和临时停产指令,并实施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电力调度,做好与上级能源主管部门沟通汇报。
区教体局负责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及户外活动,督促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西湖公安分局负责开展辖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春节等重点烟花爆竹燃放时段加强禁燃禁放现场巡查和问题打击力度,确保不出现因烟花爆竹燃放导致的重污染天气;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对露天焚烧、不落实应急状态下限(停)产措施等违法行为。
西湖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积极协调市土储及属地等相关单位对裸露地块进行规范化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按照预警分级要求发布全区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工地停工指令,并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建筑工地内工程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做好问题线索移交,督促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应急响应期间限制使用的车辆、机械。(区交通办)负责各类码头堆场、公交场站等重点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物流运输车辆、船舶的尾气防治,按照预警分级发布停工指令;负责按照预警分级要求发布所辖交通工程停工指令,并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交通工程内工程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督促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应急响应期间限制使用的车辆、机械。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督导检查、组织协调全区建筑垃圾及余土运输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局属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并按照预警分级要求发布停工指令;负责城市道路养护、人行地道、隧道、桥梁栏杆刷漆等城市管理领域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工作;强化非法工地的执法处罚;负责督促、指导全区道路保洁按照预警级别强化保洁保湿,严格执行南昌市“马路本色”行动环卫作业质量及“以克论净”量化考核标准;负责督促、指导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垃圾禁烧、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整治,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有效查处油烟污染行为。(区水利办)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预警分级发布停工指令,并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水利工程内工程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督促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应急响应期间限制使用的车辆、机械。
区卫健委负责协调医疗机构延长门诊时间,强化医疗人员保障,组织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和有效预防的相关知识咨询和宣传。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协调配合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处置因重污染天气导致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整治,督促餐饮店面安装排油烟设施,必要时关停整改。
区文广局配合区委宣传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西湖交警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负责重点管控区相关车辆限行的监督检查,加强易拥堵路段疏导力度,提高通行效率;配合城管部门开展建筑垃圾和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的车辆、路线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城管、交通等部门开展路检工作,对尾气超标、超载、抛洒等问题车辆依法实施处罚;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黑烟车依法实施处罚。
区重点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按照预警分级要求发布所辖重点工程停工指令,并配合执法单位实时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所属工地内工程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督促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应急响应期间限制使用的车辆、机械。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组成现场督导组,对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区城投公司负责所辖项目的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应急响应要求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同时,负责按照预警级别减少使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各街道、洪城商圈服务中心、历史文化街区事务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广大市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自主减排、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3应急准备工作
3.1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合区环委办对照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减排有关要求,修编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不同应急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及减排量,动态更新并上报区环委办,经区环委办统一整理核实后将清单报市大气办备案。
3.2编制部门应急响应方案
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做到响应职责清晰、措施精准、可操作性强。
3.3编制企业应急响应减排方案
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编制应急响应减排方案,企业减排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处理设施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载明不同级别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排效果,制定“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3.4应急演练
针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组织模拟应急响应演练。演练由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组织,针对预先设置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通过实际决策、行动和操作,完成真实应急响应过程,检验和提高相关人员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等应急能力,做好应急演练记录(见附件3),并及时总结演练成效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机制。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南昌市西湖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同时及时获取市气象部门的气象监测情况,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应积极与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交流对接及信息共享工作,及时向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建议发布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2 预警
4.2.1预警分级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633-2012),结合我区实际,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统一以空⽓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其中红色预警为重大突发事件,橙色预警为较大突发事件,黄色预警为一般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Ⅲ级):经监测预测,全市AQI日均值>200(重度污染)或AQI日均值>150(中度污染)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经监测预测,全市AQI日均值>200(重度污染)持续48小时或AQI日均值>150(中度污染)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经监测预测,全市AQI日均值>200(重度污染)持续72小时且AQI日均值>300(严重污染)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当预测未来 24 小时出现轻度污染,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加强预防。
4.2.2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未来48小时大气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污染等级、首要污染物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4.2.3 预警发布
根据南昌市大气办发布的预警信息,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传达至各成员单位,各单位应在当天将通知要求传达至所辖行业领域的全部相关单位,提前谋划部署应对工作,协调调整施工、运输、生产等作业计划。
4.2.4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解除
预警期间,依据市大气办发布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预警措施作出调整保持一致,同时向社会公开。
4.2.5向公众发布预警措施
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多种宣传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针对不同人群提出健康保护和出行的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加强监控,及时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过程进行分析解读,对大气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4.2.6区域应急联防联控
根据市级及以上区域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发布的涉及我区的区域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或区域联防联控启动通知,按照预警发布程序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原则上应急响应启动等级与市区域应急联动组织协调单位保持一致;推动建立区域性重污染过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区域间信息资源共享及会商研判,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三级响应、二级响应、一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I级)时,启动I级响应。
5.2 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按照本预案根据预警信息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由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应急响应通告,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对应急响应通告进行宣传发布。
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必要时可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宣布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按照职责分工及部门应急分预案迅速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学校停课措施于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的次日起执行。其他相关单位减排措施的实施时间按照各自应急响应减排方案的规定执行。
5.3 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响应措施开展管控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加大线上、线下巡查和问题处置力度。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并视情加强施工工地、裸地、工业堆场、道路及运输等扬尘源管控。因烟花爆竹燃放导致或可能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加大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的宣传、巡查、处置力度,积极研判人影作业,降低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5.3.1健康防护措施
1.黄色预警(Ⅲ级)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2)户外作业者做好防护工作。
2.橙色预警(Ⅱ级)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停止户外活动,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3)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4)根据患者就诊情况,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易感人群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3.红色预警(I级)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减少上学时间,必要时停课或改为线上教学;
(3)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4)户外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停办、延期举行或改为室内举行;
(5)根据患者就诊情况,医疗机构做好门急诊安排,强化医疗保障,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5.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绿色出行、错峰上下班。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各加油站出台相应优惠政策引导顾客臭氧污染季夜间错峰加油并一次加满,减少挥发性有机物顶空挥发;提倡企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倡导民用源减排。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执行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8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18摄氏度;倡导臭氧污染时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行为。
(3)择机人工影响天气。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5.3.3强制性减排措施(职责分工见附件4)
1.黄色预警(Ⅲ级)
(1)施工扬尘管控。除应急抢险工程、救灾,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盾构施工、联络通道开挖等不宜留施工缝的工程项目外,工地停止土石方、平整土地、换土、石料切割、沥青铺设作业,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内部土方转运、砂石物料运输、露天焊接、内部混凝土搅拌等易扬尘作业。全市所有工地必须全面落实六个100%要求,即“工地围挡100%、裸土覆盖100%、湿法作业100%、路面硬化100%、车辆冲洗100%、密闭运输100%”,严格湿法作业,对易扬尘物料、裸露地面、场地土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工地内部增加洒水频次2-3次,全面开启雾炮喷淋,做好工地内部及门口道路专人定点保洁,驶出工地车辆冲洗干净、无带泥上路。
(2)道路扬尘管控。所有市政车辆(包括垃圾车、雾炮车、洒水车等)每天必须冲洗干净方可上路;加强道路冲洗(气温低于3℃时除外)、吸扫、保洁频次,原则上洒水或冲洗不少于4小时一次;严格落实“马路本色”作业标准要求,组织开展“洗城行动”,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确保路面无明显积尘,道路护栏和果壳箱等环卫设施干净整洁。全市辖区内易起尘物料运输车需全密闭运输;除轨道交通、重大重点项目或其他民生保障工程外,停止派发建筑垃圾运输单,对未经许可的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行为依法处罚。
(3)移动源尾气减排。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对物流园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抽测检查,禁止使用违反高排放禁用区有关规定、未进行环保编码登记、未悬挂环保标识牌及排放超标、“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在出入口设点或对内部停放车辆进行抽测等方式,对物流园区及工业园区柴油运输货车尾气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是否正常运转(车用尿素是否添加)开展检查,严查超高、超限、“冒黑烟”及尾气超标排放行为。对易拥堵路段加大交通疏导力度,保证车辆通过时间减少10%。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15%(新能源车除外)。
(4)其他源综合减排。对裸土地块进行绿化覆盖或洒水抑尘;发现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对违法主体的餐饮业经营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取缔非法露天烧烤行为;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使用散煤,加大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巡查管控力度,依法查处违燃行为。
2.橙色预警(Ⅱ级)
(1)施工扬尘管控。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工地停止混凝土浇筑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预警信息发布时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的,应当在预警信息发布12小时内向属地大气办报备,不宜留施工缝的混凝土浇筑作业不得安排在应急响应期间进行。
(2)道路扬尘管控。保持黄色预警措施水平。
(3)移动源尾气减排。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对易拥堵路段交通疏导力度,保证车辆通过时间减少15%;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20%(新能源车除外)。
(4)其他源综合减排。在黄色预警措施基础上增加:重点管控区餐饮服务企业增加油烟净化设施清洗频次。
3.红色预警(I级)
(1)施工扬尘管控。除应急抢险工程、救灾,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盾构施工、联络通道开挖和混凝土浇筑不宜留施工缝等工程项目外,停止工地所有户外施工作业和室内喷涂、电焊、切割、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工地内部停止使用各类施工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预警信息发布时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的,应当在预警信息发布12小时内向属地大气办报备,不宜留施工缝的混凝土浇筑作业不得安排在应急响应期间进行。全市所有工地必须全面落实六个100%要求,即“工地围挡100%、裸土覆盖100%、湿法作业100%、路面硬化100%、车辆冲洗100%、密闭运输100%”,对易扬尘物料、裸露地面、场地土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工地内部增加洒水频次2-3次,全面开启雾炮喷淋,做好工地内部及门口道路专人定点保洁,驶出工地车辆冲洗干净、无带泥上路。
(2)道路扬尘管控。保持橙色预警措施水平,可根据道路及天气实际情况,增加道路冲洗、吸扫、保洁频次。
(3)移动源尾气减排。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暂停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对易拥堵路段加大交通疏导力度,保证车辆通过时间减少20%;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新能源车除外)。
(4)其他源综合减排。保持橙色预警措施水平。
5.4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加强对施工工地、裸露地、物料堆场、道路等场所的扬尘管理;加强对重点路段、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节点货运车辆的抽检和查处力度,加大机动车尾气减排监管力度;不得出现雾炮车喷淋空气站采样区域、违规进入空气站等人为干扰空气质量数据的行为。
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重污染天气应对成员单位职责,负责协调具有环境污染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建区级督查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曝光和责任追究。
各街道、洪城商圈服务中心、历史文化街区事务中心、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也要组建督查组,分别对本辖区和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组建综合督导组,对各街道、洪城商圈服务中心、历史文化街区事务中心、区直有关部门和相关重点涉气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5 响应终止
根据市大气办终止应急响应的通知,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
6 总结评估
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对每次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24小时内,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污染天气发生成因技术分析、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应急减排比例等)、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需针对每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复盘分析,对参与应急成员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分析减排效果,形成复盘分析报告书面报送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并抄报南昌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单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污染天气影响。
7 信息公开
7.1 信息公开的内容
公开信息分为应急预警、启动、解除、调整信息和向社会公布的健康防护信息,依据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7.2 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载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7.3 信息公开的组织
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落实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7.4信息的报送
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负责统一信息报送工作,逐级上报相关信息。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报告要简明扼要、迅速准确。重污染天气信息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必要时采取电话首报方式。
8 应急保障
8.1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南昌市西湖生态环境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结合本地污染源分布及排放强度,优化空气质量预测研判,及时对重污染过程预测预报准确性进行评估,进⼀步提高空气质量尤其是重污染天气过程72小时预测预报准确率。
8.2 通信、信息及交通保障
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附件5),每半年更新一次;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公务用车保障工作。
8.3 技术保障
积极与市级对接研究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建立本地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加强区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成立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咨询组,加强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持续优化完善应急预案,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重污染过程期间组织开展本地动态成因分析,对重点高值区域开展走航和补充监测,研判污染来源贡献。
8.4人力资源保障
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指定工作联络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调度和对接,各级应急响应期间保证值班人员全过程在岗,工作联络人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并由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具有环境污染监管职责的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集中办公,及时处置发现的涉气问题,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联动效能;橙色应急响应期间,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重污染天气应对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应在岗调度;红色应急响应期间,在上一级响应基础上,由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各成员单位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部署会议,统筹部署污染应急举措,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工作质效,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项措施要责任到人,对于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各项措施,均要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9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党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以及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工地,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 附则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南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洪府办发〔2022〕101号)规定的情形,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湖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1 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点管控区
附件2
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易拥堵重点疏通路段图
附件3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演练记录
演练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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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时间: |
演练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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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参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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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
单位 |
参加人员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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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观摩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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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指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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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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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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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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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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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颗粒物污染强制性减排措施
级别 措施 |
黄色预警 |
橙色预警 |
红色预警 |
责任单位 |
(1)施工扬尘管控 |
除应急抢险工程、救灾,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盾构施工、联络通道开挖等不宜留施工缝的工程项目外,工地停止土石方、平整土地、换土、石料切割、沥青铺设作业,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内部土方转运、砂石物料运输、露天焊接、内部混凝土搅拌等易扬尘作业。全市所有工地必须全面落实六个100%要求,即“工地围挡100%、裸土覆盖100%、湿法作业100%、路面硬化100%、车辆冲洗100%、密闭运输100%”,严格湿法作业,对易扬尘物料、裸露地面、场地土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工地内部增加洒水频次2-3次,全面开启雾炮喷淋,做好工地内部及门口道路专人定点保洁,驶出工地车辆冲洗干净、无带泥上路。 |
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工地停止混凝土浇筑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预警信息发布时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的,应当在预警信息发布12小时内向属地大气办报备,不宜留施工缝的混凝土浇筑作业不得安排在应急响应期间进行。 |
除应急抢险工程、救灾,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盾构施工、联络通道开挖和混凝土浇筑不宜留施工缝等工程项目外,停止工地所有户外施工作业和室内喷涂、电焊、切割、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工地内部停止使用各类施工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预警信息发布时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的,应当在预警信息发布12小时内向属地大气办报备,不宜留施工缝的混凝土浇筑作业不得安排在应急响应期间进行。全市所有工地必须全面落实六个100%要求,即“工地围挡100%、裸土覆盖100%、湿法作业100%、路面硬化100%、车辆冲洗100%、密闭运输100%”,对易扬尘物料、裸露地面、场地土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工地内部增加洒水频次2-3次,全面开启雾炮喷淋,做好工地内部及门口道路专人定点保洁,驶出工地车辆冲洗干净、无带泥上路。 |
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各街道、洪城商圈服务中心、历史文化街区事务中心、区城投公司 |
(2)道路扬尘管控 |
所有市政车辆(包括垃圾车、雾炮车、洒水车等)每天必须冲洗干净方可上路;加强道路冲洗(气温在3℃及以下时除外)、吸扫、保洁频次,原则上洒水或冲洗不少于4小时一次;严格落实“马路本色”作业标准要求,组织开展“洗城行动”,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确保路面无明显积尘,道路护栏和果壳箱等环卫设施干净整洁。全市辖区内易起尘物料运输车需全密闭运输;除轨道交通、重大重点项目或其他民生保障工程外,停止派发建筑垃圾运输单,对未经许可的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行为依法处罚。 |
保持黄色预警措施水平。 |
保持橙色预警措施水平,可根据道路及天气实际情况,增加道路冲洗、吸扫、保洁频次。 |
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洪城商圈服务中心、历史文化街区事务中心 |
(3)移动源尾气减排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对物流园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抽测检查,禁止使用违反高排放禁用区有关规定、未进行环保编码登记、未悬挂环保标识牌及排放超标、“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在出入口设点或对内部停放车辆进行抽测等方式,对物流园区及工业园区柴油运输货车尾气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是否正常运转(车用尿素是否添加)开展检查,严查超高、超限、“冒黑烟”及尾气超标排放行为。对易拥堵路段加大交通疏导力度,保证车辆通过时间减少10%。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15%(新能源车除外)。 |
在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对易拥堵路段交通疏导力度,保证车辆通过时间减少15%;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20%(新能源车除外)。 |
在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重点管控区内暂停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对易拥堵路段加大交通疏导力度,保证车辆通过时间减少20%;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新能源车除外)。 |
西湖交警大队、交警直属二大队、西湖生态环境局、区城投公司,各街道、洪城商圈服务中心、历史文化街区事务中心 |
(4)其他源综合减排 |
对裸土地块进行绿化覆盖或洒水抑尘;发现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对违法主体的餐饮业经营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取缔非法露天烧烤行为;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使用散煤,加大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巡查管控力度,依法查处违燃行为。 |
在黄色预警措施基础上增加:餐饮服务企业增加油烟净化设施清洗频次。 |
保持橙色预警措施水平。 |
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西湖生态环境局、西湖公安分局、各街道、洪城商圈服务中心、历史文化街区事务中心 |
附件5 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区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 |
成员单位 |
姓名 |
联系方式 |
联络人 |
联系方式 |
总指挥 |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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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指挥 |
区政府分管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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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生态环境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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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区委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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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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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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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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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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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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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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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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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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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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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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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督查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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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投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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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城商圈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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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事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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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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