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陶瓷公司伪造产地虚假宣传
景德镇奕匠陶瓷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商城“Yomerto旗舰店”销售日用陶瓷,日用陶瓷的产地栏、产品标题以及产品的信息介绍等处均醒目标注为“景德镇”,而日用陶瓷实际产地在外地。当事人从潮州市潮安区凤塘东门永兴瓷厂、广东高悦陶瓷有限公司、潮州市金美陶瓷厂等供应商处进货,定做日用陶瓷通过物流的方式运送至景德镇,谎称日用陶瓷产地为景德镇,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
当事人虚假宣传日用陶瓷产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罚款20万元。
案例二:虚假宣传保健食品案
2021年10月15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在艾瑞保健馆店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正以视频讲座的方式向中老年人推荐一款名为“藏贝母”的产品。
该店在向消费者宣传介绍产品过程中,为达销售目的,采用“PPT”视频演示方式虚构该产品具有除外包装已标识、标注外的相关功能、功效。经查明,该产品不具备“PPT”视频中描述的功能、功效。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并重,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研究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处壹万元整的罚款,上缴国库的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