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西湖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西湖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大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经第十二届区委第99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一、南昌市西湖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机构职能
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昌市西湖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南昌市西湖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更名为南昌市西湖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为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副科级。
第三条 南昌市西湖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
履行本区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二)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能
履行本区失业保险、就业服务、人才交流、创业担保、人才培训、流动人员档案、采集人力资源信息等服务。
(三)完成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南昌市西湖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失业保险股、就业服务股、创业服务股。
内设机构职责按规定程序报中共南昌市西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南昌市西湖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中心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 南昌市西湖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事业编制x名(全额拨款),设主任x名(副科级),副主任x名(正股级)。
第七条 南昌市西湖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的科级干部由中共南昌市西湖区委统一管理。党的建设、股级干部由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南昌市西湖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其他干部人事、资产财务、业务运行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偏离公益目标任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原为南昌市西湖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南昌市西湖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南昌市西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南昌市西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南昌市西湖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昌市西湖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南昌市西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更名为南昌市西湖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为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副科级。
第三条 南昌市西湖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
1.协助做好履行本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
2.协助做好承办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服务。
(二)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能
1. 协助做好辖区区属企业、灵活就业人员、辖区内企业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退休人社会化管理,工伤保险服务。
2. 协助做好本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社会保险信息服务和制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
(三)完成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南昌市西湖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设6个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财务股、机关养老保险股、信息股、业务一股、业务二股。
内设机构职责按规定程序报中共南昌市西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南昌市西湖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中心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社保事业发展。
第六条 南昌市西湖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事业编制x名(全额拨款),设主任(副科级)x名,副主任(正股级)x名。
第七条 南昌市西湖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的科级干部由中共南昌市西湖区委统一管理。党的建设、股级干部由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南昌市西湖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其他干部人事、资产财务、业务运行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偏离公益目标任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原为南昌市西湖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南昌市西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南昌市西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南昌市西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大队
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昌市西湖区劳动监察局更名为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大队,为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股级。
第三条 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大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
1.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
2.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3.扣押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价值相当的财物。
4.对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5.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6.对违反有关就业促进、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7.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8.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9.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及相关待遇的处罚。
10.对违反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处罚。
11.对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12.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13.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以及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其他事项的处罚。
14.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有关规定的处罚。
(二)完成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大队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大队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五条 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大队事业编制x名(全额拨款),设大队长(正股级)x名。
第六条 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大队股级干部由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其他干部人事、资产财务、业务运行等事宜,不得偏离公益目标任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原为南昌市西湖区劳动监察局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南昌市西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南昌市西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留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股级。
第三条 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
承担劳动保障行政辅助工作。
(二)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能
协助做好本区劳动人事争议、履行合同争议仲裁处理工作。
(三)完成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事业编制x名(全额拨款),设院长(正股级)x名。
第五条 南昌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股级干部由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其他干部人事、资产财务、业务运行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偏离公益目标任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南昌市西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南昌市西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