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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0795-5856-4918-4809-996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湖区发改委党政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2-08
文件编号: 西发改发(2006)25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访举报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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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及省、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举报工作责任追究,是指我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群众信访举报过程中,由于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失渎职等引起非正常信访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为:批评教育、诫勉教育、效能告诫、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

第二章 细则

第六条 责任追究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信访举报问题不及时处理,或故意推诿、拖延,拒不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举报问题查处不力,群众就同一问题,一年内两次上到市、省、中央纪检监察机关集体上访的;或就不同问题,一月内两次以上到市纪委、监察局集体上访,半年内两次以上到省纪委、监察厅集体上访,一年内两次以上到中纪委、监察部集体上访的;

(三)对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集体上访,上级机关通知协助做工作却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到,致使上访人长时间滞留上级机关的;

(四)故意纵容或参与集体上访的;

(五)对上访老户问题不妥善处理,致使上访老户长期在上级机关缠访,影响正常工秩序的;

(六)对上访群众态度粗暴,或刁难、威胁、压制信访举报人的;

(七)在信访举报工作中,泄露信访举报内容,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反映人或单位,致使信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八)在查办信访举报问题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造成错误处理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反映人或被反映人的宴请或钱物以及徇私舞弊的;

(十)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处理或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且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有其他违纪行为造成群众非正常信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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