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完善区直企业部分厂房、设施、门面出租管理,维护企业和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租赁经营行为,提高企业闲置资产的利用率,根据上级要求,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企业将全部厂房、设施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本厂产品的再生产,按区委、区政府西发(2004)23号文件执行。
企业将部分厂房、设施及门面租赁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用于非本厂产品的生产和用于商业目的适用本规定。
二、企业闲置资产的出租应事前书面请示发改委,获得批准后方可出租。书面请示的内容为:出租厂房、设施及门面的位置、面积、结构、租赁者情况、租赁用途、年限、拟出租价格及单位意见等,闲置资产出租涉及到企业大部分资产还须附上单位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
三、企业闲置资产的出租原则上须整体出租,确因情况需要,也可分段、分片、分开出租。
四、企业闲置资产出租前,应对租赁经营者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对租赁经营项目进行审查,防止企业厂房、设施及门面出租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行为。
五、企业闲置资产的招租原则上须公开招标,多渠道发布招标信息,做到透明、公开。
六、企业厂房、设施及门面出租价格应按地段、类别定价,还应根据所处地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出租价格。出租价格的确定应由企业班子集体决定,杜绝违规和暗箱操作现象发生。
七、厂房、设施及门面的出租年限原则上实施一年一签。遇特殊情况需书面请示发改委同意后,方可增加出租年限。
八、企业厂房、设施及门面的出租必须收取承租人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一般为3个月以上的租金总和。
九、企业必须按照合同收取厂房、设施及门面租金,未按合同收租的企业,主管部门将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
十、企业厂房、设施及门面租赁合同签订后,须报发改委备案。企业与承租人所签合同的,必须明确承租人所承担的环保、消防及安全生产责任。为适时掌握企业闲置资产出租情况,区直企业每个季度末须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厂房、设施及门面出租汇总表。
十一、加强对厂房、设施及门面出租资金的管理,所收资金主要用于职工养老、医疗等费用的缴纳。
十二、发改委将对企业厂房、设施及门面出租情况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确保区直企业闲置资产的出租健康有序运行。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规定下发前签订的出租合同到期后,按本规定精神续签合同。
本规定解释权归区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