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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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完善旅游功能,提升旅游品质,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南昌旅游产业大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洪发[2009]24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1]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加快全区旅游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旅游产业引导、扶持、奖励、宣传、促销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从预算中进行安排。从2010年起,拟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报批以后年度视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第四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通过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引导各类社会资金的投入,促进全区旅游事业快速发展。 第二章 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 旅游市场宣传及促销经费; (二) 旅游品牌建设扶持奖励; (三) 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四) 旅游发展绩效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项目管理原则。通过申请、立项、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管理。 (二)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引导扶持为辅。 (三)突出重点原则。坚持专款专用,避免资金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跟踪问效原则。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总额及重点投放项目 第七条 区财政安排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总额为100万元。其中:旅游市场宣传促销资金50万元,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50万元。 第八条 旅游市场宣传促销资金主要用于全区性的旅游宣传策划和对外推介,其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旅游宣传品制作费。包括拍摄旅游宣传片,印刷、制作旅游宣传画册、旅游导游册、旅游纪念品等。 (二)城市形象宣传经费。包括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广告宣传;在省级以上媒体播放旅游宣传片;举办大型主题促销推介活动的新闻发布和专题广告宣传费。 (三)国内外参展费。包括参加国内外旅游博览会、展销会时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食宿费等费用。 (四)统一制作辖区内旅游线路上的旅游景区、历史遗迹、旅游配套设施的标识。 (五)新闻媒体的邀请、接待等费用。 (六)旅游资讯网站等旅游信息化建设。 (七)旅游发展专门人才的培训。
(八)其他与旅游宣传促销相关的工作费用。 (九)重点旅游项目的扶持等费用。 第九条 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旅游发展绩效奖励、旅游品牌建设扶持奖励、旅游工作专项活动经费。 第十条 旅游发展绩效奖励。 (一)旅游产业发展绩效奖励。 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与区委、政府关于旅游产业大市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旅游产业发展工作成绩突出的6—8个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奖励3000元。 (二)旅游企业业绩奖励。 每年对旅行社、酒店上缴区税务局的税额进行排名,在上缴税额当年增幅不低于全区平均增幅的基础上,分别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叁名,在区级所得范围内各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策划大型会展活动奖励。 对在西湖区举办的全市性旅游会展活动,展位超过500个(含500)的承办单位一次性给予4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 旅游产业品牌建设。 (一)旅行社品牌建设。首次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再次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并有进位的,给予保牌进位2万元的奖励。 (二)旅游景区品牌建设。成功创建国家aaaaa级景 区(点)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成功创建国家aaaa级景区(点)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成功创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景区,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星级饭店品牌建设 新建宾馆饭店,获得五星级旅游饭店批文并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四星级旅游饭店批文并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三星级旅游饭店批文并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现有旅游饭店经改造、扩建后晋升星级的,待获得批文并挂牌后,四星级晋升为五星级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三星级晋升为四星级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三星级晋升为五星级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四)旅游商品品牌建设。 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奖励的南昌特色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一种商品多级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施行。 (五) 促进旅游配套建设。 对部门、单位、个人引进在全国同行业排名前十位的旅游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 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贷款贴息补助,对管理规范,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在建旅游项目给予贴息。主要支持重点旅游的景区建设,高星级休闲度假商务型酒店,旅游商品研发及产业化,以及填补我市空白的创新型旅游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当年实际银行贷款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为期一年的贴息。我区只对超出市政府贴息部分进行资助,每户企业最高贴息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提升旅游业服务技能。对在旅游部门组织的国家、省、市级服务技能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旅游企业,按其所获部门的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四条 旅游工作专项活动经费用于完成省、市交办的,未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的应急性特殊任务。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是区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和实施。区财政局是区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 理。 第十六条 申请我区旅游项目奖励经费的项目单位向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由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联合行文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凡是申报国家和省级旅游项目或旅游品牌的单位,向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报市旅游局审核。 第十八条 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何奖励的评比。 第十九条 区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区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区财政全额收回,并取消今后申请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条 西湖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区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如与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时,不重复计奖,但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年限暂定三年,由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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