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廉洁执法“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吃请、礼物、礼金和多种有价证券。
二、不准索要管理范围内经营者的吃喝、钱物、有价证券和提供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三、不准私自处理、干预案件和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和说情。
四、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活动(包括授意经营者支付娱乐费)。
五、不准在执行公务前或者着稽查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六、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七、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八、不准到管理对象和下级单位报销任何单据或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其交通、通讯工具。
九、不准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十、不准介绍自己的亲友到娱乐场所免费消费或变相免费活动,个人自费参加的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出示稽查证件。
凡有违反“十不准”规定,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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