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公路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度
1、为方便办事群众和企业,中心实行首问负责制,对首位接受服务对象上门询问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首问人)的义务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2、首问人应熟悉本单位窗口及其各科室的职能和工作流程,对办事群众和企业须热情接待,文明服务。
3、首问人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应按“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耐心作出解释,并告之办理要求。
4、对不属首问人所在窗口服务范围,但属于本单位其他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人应先予以受理,并告知具体经办人联系方式;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人应告知并尽可能帮助办事群众找到承办单位。
5、首问人对服务对象电话咨询的也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
6、因首问人拒绝接待,态度冷漠,导致来访者投诉,将视情节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者可给予行政处分。
丁公路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否定报备制
为了进一步加大“中心”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信息的作用,加强各部门联络和沟通,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中心应对本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否定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二、经办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核对,对确定需要否定并属职权范围内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不得擅自否定,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是否决定予以否定意见。
四、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诉求单位或诉求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诉求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诉求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五、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
六、管理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诉求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经办人员应核对管理服务对象身份证明材料,并请其签收备查。
丁公路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同岗替代制
一、各窗口应对各自工作岗位实行A、B岗。
二、某一窗口的工作人员因故离岗时,应指定窗口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避免造成工作延误。
三、窗口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直接领导同意。属“窗口”单位的人员,直接领导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四、窗口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需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想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与直接领导指定的代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五、办证窗口负责人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
六、代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所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借故推诿、留置、拖延。
中心服务承诺、时限服务制度
一、坚持“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竭诚为客商提供优质服务,使中心成为展示我区招商引资新形象的窗口。
二、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优质服务,做到依法办事,按章操作,廉洁奉公,文明待人。严格做到“十不准”,严禁在审批办证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故意刁难客户。
三、各窗口的办事指南、办证时限、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须在大厅公示,并向客户免费提供。
四、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表达清楚,做到接待“一口清”。
五、窗口受理的业务能即办的即办的须当即出件;不能即办的,在承诺时间内确保及时出件,不得让客户为一证多次往返。
六、窗口工作人员要坚持杜绝“三乱”行为,严禁接受当事人的礼物和宴请,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当事人索、拿、卡、要,否则,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七、服从中心的统一调度,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是客户确实需要急办的,窗口应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优先予以办理,各相关窗口之间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最大限度的方便客户。
八、正确对待客户对中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认真受理客户的各类投诉,坚持维持客户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
丁公路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
一、办证窗口应对来本窗口办事(电话咨询)的管理服务对象实行一次性告知,并对一次性告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做明确规定。
二、对服务对象诉求的办理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够即时办理的应立即办理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诉求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及时予以办理。
三、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存档备查。
四、如遇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哪些手续、材料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解答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不能一推了之。
丁公路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
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推诿、失职、错办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下列行为追究责任:
一、履行职责,应审批、核发而不予或拖延审批、核发的,不应发而违规审批、核发的行为。
二、中心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作风散漫、服务质量差、水平低等导致招商引资项目撤资的。
三、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批办证工作中有“三乱”行为及其它违法或廉政建设规定的不廉洁行为。
四、违反文明服务规定,与客户发生重大争执,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五、无故脱岗,让办事客商长时间等待或遭到投诉,经查属实的其它恶劣行为。
六、对有上述行为的工作人员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调离窗口岗位的处分,并向区位、区政府和其所在单位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对情节严重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