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西市监撤登决定〔2024〕12号
当事人:南昌市鑫杉木材批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80943490H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191号
成立日期:2008-12-05
法定代表人:李宁
经本局查明,你公司在2008年12月05日的公司开业登记过程中,冒用胡平身份证信息取得监事登记,其行为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胡平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2008年12月05日你公司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湖区人民政府或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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