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社〔2017〕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江西省促进就业条例》以及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国家和省重点经济开发开放区、重点扶贫开发区以及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创业。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实施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创业孵化基地补助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其他支出。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以下简称六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含工业园区企业新招员工,下同),以及符合就业培训条件的罪犯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一)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培训时间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补助。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工业园区企业新招员工岗前技能培训。对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以及参加工业园区企业定向培训的新招员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罪犯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技能培训。对刑满释放前一年内符合就业培训条件的罪犯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1至3个月就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按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四)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开展的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按培训时间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补助。
(五)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培训,按培训时间给予每人每天30元的生活费补助。
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培训时间等内容在300—3000元/人范围以内确定,其中创业培训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确定,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六类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70%给予补助,但最低不少于220元/人。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0 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以及在工业园区就业的贫困户和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企业),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上述单位(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对在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单位(企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国家级贫困县和老工业基地的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综合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见习综合保险据实予以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含新型创业平台和就业扶贫车间)运行费补贴。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或具有孵化功能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新型创业平台或就业扶贫车间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一次性求职补贴。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或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1000元,每人可享受一次。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跨地区求职就业的,给予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00元的交通补贴。
第十二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
第十三条 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各地可推荐评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建立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用后成功创业的(稳定经营1年以上),对项目提供者按每个项目5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江西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由登记注册经营所在地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其中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评选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补助。重点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等支出。同时,对评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被评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第十五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维护和基层就业机构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六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七条 其他支出。包括就业援助活动和宣传活动相关支出。
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之外新增支出项目,需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结余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五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职业培训、城镇新增就业、零就业家庭和“4050”就业困难人员安置等省政府民生工程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情况;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创业政策的成效;结余因素主要根据各地资金结余指标,重点考核资金结余情况;重点工作因素主要根据全省当年就业重点工作情况,对承担重点工作任务的地方予以倾斜支持。
第二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省人社厅每年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各地申报的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分配至各地;省、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六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职业培训机构为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代为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工业园区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业园区定向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培训学员花名册、评估验收表、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表。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技师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企业为在职职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转岗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出具的参加职业培训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证明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农村户籍复印件、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职业培训机构为其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生活费补助申请材料还应提供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罪犯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培训由承办培训机构向监所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一年内到期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六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企业在职职工应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开具的职工在职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营业执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企业)银行账户。
(五)就业见习补贴。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见习综合保险保单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创业平台和就业扶贫车间运行费补贴。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个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运行费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创业平台和就业扶贫车间出具的进驻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费用(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发票等。就业扶贫车间补助还应提供吸纳贫困人员就业花名册复印件、当地人社所出具的扶贫车间生产证明。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七)一次性求职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各高校在规定时间集中向所在地设区市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审批表》、《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及申请人银行账号》、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及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银行卡开户银行及账户、根据申领对象的不同提供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以及与受领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材料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所在地设区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需要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交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由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出具的安置前的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和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八)一次性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材料: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需提供学籍证明)、《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尚未使用“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员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3)个体工商户材料:进货单、销售明细表或服务清单;(4)《江西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5)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毕业5年内的申请材料经注册登记营业场所所在地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公示报当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在校生的申请材料由所在学校就业部门初审公示报所在地设区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新创办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当地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企业财务报表、员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经注册登记营业场所所在地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公示报当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企业财务报表、员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经注册登记营业场所所在地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公示报当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各地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服务场所维护修缮、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也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包括劳动力资源调查、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跨地区劳务协作、创业指导专项服务等)。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1、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各地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2、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各地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对上述各项补贴资金每年的使用情况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资金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称(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张贴公示并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在校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应由所在学校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再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地人社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应对就业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应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
第三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地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12〕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