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表
案件名称 |
南昌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正确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西)应急罚〔2023〕012号 |
当事人名称(企业名称) |
林某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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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未正确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执法部门 |
西湖区应急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2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全文或摘要)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摘要) (洪西)应急罚〔2023〕 012号 被处罚人: 林某某 性别: 男 年龄: 51 身份证号: 3503211972XXXX6011 家庭住址:南昌XXXX有限公司宿舍 邮政编码: 330008 联系电话:15070861353 所在单位: 南昌XXXX有限公司 职务: 总务科长 单位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XX区XX路XX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6月13日上午,应急管理部联合执法小分队赴南昌XXXX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3项安全隐患问题(1、未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污水处理池(有限空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电梯前室常闭式防水门闭门器损坏;3、未与承包单位南昌市XXXX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你作为该公司负责安全的管理人员(总务科长),未及时排查出本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经查实,你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上未正确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情况通报、现场拍照取证、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你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