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湖区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桃花镇政府、各街办,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西湖区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湖区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 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对为现代服务业、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向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商务部安排的,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下拨西湖区用于支持“梦想小街”电商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以及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的中央专项资金共 800 万元整。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及原则
第二条 平台资金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和使用。区商务局负责平台资金的业务管理,负责提出平台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等。区财政局负责平台资金的管理拨付,监督、跟踪平台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资金拨付按申请材料通过审核时间先后顺序发放,直至用完专项资金额度为止。原则上采取项目先建后补方式或政府购买服务进行。
第三章 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定义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为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提供与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或与培训机构培养服务外包专业人才相关的各类公共服务,具有开放性、公共性、专业性的重点服务平台。其中: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软件和技术开发、测试、演示、验证、质量保证与控制、知识产权保护、云计算等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并具有相应软、硬件设施的实体平台。
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具有信息采集、管理、演示等功能,提供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全文检索、在线咨询、个性化信息定制等服务,为服务外包企业、培训(实训)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交流、咨询、建议等服务,并具有相应软、硬件设施的实体平台。
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各类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或实训,为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外包业务、发展壮大培养和提供各类专业人才,并具有相应软、硬件设施的实体平台。
第五条 专项资金优先供已注册并入驻西湖区“梦想小街”电商产业园企业或相关机构搭建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使用。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设备购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设备购置总额的 50%,单个平台建成后一次性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支持范围包括:
1.电脑、IT 设备、数码设备、检验检测仪器、测试设备、可充当固定资产的教学用具等实现平台功能的有关设备和仪器;
2.办公桌椅、LED 屏幕、空调、恒温恒湿设备等平台附属环境必备的有关硬件设施;
3.系统平台软件、数据库软件、嵌入式软件、杀毒软件、防火墙软件、检测工具软件等保证平台正常运行的有关软件。
第七条 运营及维护费用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总额的 50%,单个平台补助原则上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运营费及维护费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支持范围包括:
1.平台硬件的维修费用;
2.平台软件的更新、升级和维护费用;
3.平台必要的软、硬件租赁费用;
4.平台运营场所的物业租赁费及水电费;
5.供实现平台功能的网络租赁费。
第八条 对西湖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和基础性支撑服务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平台产权归西湖区政府所有,与区商务局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申报项目预算,单个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专项经费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平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报专项资金:
1.具有独立和明确的项目建设主体,产权明晰;公共培训平台需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已建成并仍在运行;
3.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初始投资额需在200 万元以上;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初始投资额需在50 万元以上(初始投资额以公共服务平台初次申报时提供的审计报告中确认金额为准)。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台建设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四)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供的平台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内容应列明平台初始投资额或年度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的技术方案、实施方案、运营方案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六)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及项目投资清单、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建设进度安排及竣工验收报告、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等内容);
(七)实际投入的项目经费的有效凭证、票据等复印件;
(八)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七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评审。实行常年申报与受理,一个申报主体当年限报一个平台。区商务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召开专题评审会,根据本办法相关要求,对各平台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二)项目确定。区商务局牵头,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专项审计结果、联合审核意见,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拟支持单位名单及补助金额,项目报区政府同意后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项目名称、申报金额、审核金额等内容,公示期 5 天。
(三)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公示无异议的,区商务局负责具体资金兑现工作。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由区财政按不超过专项资金规模的 3%核拨,专项用于项目管理、评审、调研等。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资金单独建账,建立完善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资金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自收到补助资金之日起一年内向区商务局书面报告项目后期运营和提供公共服务情况。
第十四条 对虚报、欺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专项资金使用完毕或被上级财政部门收回后本办法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