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同相关部门草拟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现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30天(2022年4月4日至2022年5月5日)。
联系方式:南昌市西湖区政府办公室 (电话:0791-86565313)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过程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我办结合我区实际,参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洪府发〔2022〕3号)和《中共西湖区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草拟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杨燊区长召集文件起草同志召开了专题会议,结合工作实际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40余家单位征求意见,经修改后形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以规范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为重点,不断提高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部分是事项主要内容,分别明确了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和干部奖惩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三部分为集体决策程序,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酝酿决策过程、集体决策过程和实施决策过程分别进行了明确。
第四部分为决策的执行和监督管理,以确保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执行落实到位。
第五部分为决策的责任追究。
第六部分为其他要求。
三、征求意见情况
我办已征求40余家相关单位意见,除区财政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外,其他单位均无意见。同时,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均无异议。
四、与市政府《制度》区别
鉴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属于原则性极强的刚性制度,故区级实施办法在表述上整体与市级制度保持一致,重点是结合区情实际,针对区级不具备职权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调整,以及大额资金使用中涉及的金额标准作出了相应下调。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删除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荣誉市民授予事项”等不具备相应职权的表述。
2.“重大项目安排”中,涉及市区大片区项目用地划拨、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以及出台封闭运行的土地收益分配政策相关事宜,对应修改为“涉及区政府招商引资业态需求及辖区规划建设要求,需要提出拟设置的宗地出让业态条件等。”
3.“大额资金使用”中:
(1)政府投资项目研究决策的单个项目金额标准由“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对应修改为“总投资超过100万元”;
(2)“单个项目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对应修改为“单个项目概算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情况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在相关会议上研究、通报”;
(3)单项使用未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标准由“2000万元以上”对应修改为“100万元以上”;
(4)争取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求本级配套资金事项标准由“3000万元以上”对应修改为“100万元以上”;
(5)“市级出资监管企业的增资单次超过3000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1亿元的事项”对应修改为“区级出资监管企业的增资单次超过100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300万元的事项”;
(6)“市级出资监管企业(含下级)单个项目投资总额主业超过1亿元、非主业超过2000万元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非主业超过2000万元的增量经营性资金使用;市级出资监管企业(含下级)单次超过3000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1亿元的产权、资产对外转让”对应修改为“区级出资监管企业(含下级)单个项目投资总额主业超过400万元、非主业超过100万元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非主业超过100万元的增量经营性资金使用;区级出资监管企业(含下级)单次超过100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300万元的产权、资产对外转让”。
4.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增加了区长办公会议。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五型政府”建设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政府内部管理和运行制度,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中共西湖区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以规范和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为重点,不断提高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决策部署的重大措施;执行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2.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提请区委研究审议的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向区政协通报的重大事项。
3.以区委、区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和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规范性、政策性、制度性文件。
4.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或调整,需要省政府及其部门、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的专项中长期规划的编制或调整;年度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报告;年度民生实事安排意见;研判经济形势分析和经济发展政策、财税管理等重大问题。
5.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改革事项,重要领域、重要工作的改革措施;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认领实施全市统一权责清单;区与街道(镇)之间的重大事权划分事项。
6.对外开放和区域合作的重大政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和口岸建设的重大政策,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国内城市区域协调合作发展的事项,缔结国际国内友好城区事项;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重要协议事项。
7.全区发展改革、科技创新、财税金融、产业发展、营商环境、项目建设、就业创业、社会治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城市建管、生态环境、教育、体育、卫生、文化旅游、信访稳定等各领域重大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8.国土空间规划等重大规划的编制和调整,以及需提交上级审定的规划调整事项。
9.城市空间功能、基础设施、产业布局、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等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重大项目、重点工程规划设计及其投资概算方案审核与调整。
10.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调整,自然资源管理重要事项。
11.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生态文明建设区域性、行业性和专题性规划制定和调整,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整改方面的重大问题。
12.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申报。
13.区级出资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区级出资监管企业(含下级)设立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区级出资监管企业对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
14.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调整。
15.影响全区安全稳定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事项,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疫情、自然灾害等)应急处置事项。
16.重大政府债务风险、重大金融风险、重大房地产领域风险化解事项;平安西湖建设、区域社会治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
17.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公共政策和制度规范,涉及公共服务收费、定价、特许经营权授予等重大民生关切事项。
18.法治政府建设重要事项。
19.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等重大事项。
20.已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需要重新调整的事项。
21.上级要求或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和干部奖惩
1.按照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干部任免事项。
2.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事项。
3.其他需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4.在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中需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奖惩决定。
5.根据有关规定需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对公务员和集体给予的奖励或出具的意见。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区级财政出资的重点公共服务项目(含民生实事、解困脱困、促进就业、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平安建设、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以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大城市管理项目等。
2.重大产业项目安排,包括市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规划布局,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培育政策,重大产业项目的选址和落实、重大招商项目及龙头企业引进,重大产业服务平台及重要市场布局等。
3.重大活动安排,包括商贸、文化、会展、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等。
4.涉及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业态需求及辖区规划建设要求,需要提出拟设置的宗地出让业态条件等。
5.其他需由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区级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新设立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2.单个项目概算总投资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研究决策。
3.单个项目概算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总体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情况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在相关会议上研究、通报。
4.单项使用未列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10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
5.争取中央和省、市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求区级配置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事项。
6.超过100万元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7.区级出资监管企业的增资单次超过100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300万元的事项。
8.区级出资监管企业(含下级)单个项目投资总额主业超过400万元、非主业超过100万元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固定资产投资,非主业超过100万元的增量经营性资金使用;区级出资监管企业(含下级)单次超过100万元或年度累计超过300万元的产权、资产对外转让。
9.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资金使用事项。
对未列入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范围的其他重要事项,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可按照“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对未列入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范围的,以其他形式决策的区级出资监管企业(含下级)投资和产权、资产转让事项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事项,应在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一)凡属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都应经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事项还要根据有关要求向区委报告。
(二)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当认真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
(三)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单位应当于会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廉政查询、公示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及集体讨论等,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涉
及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须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单位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草案说明;
2.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
3.有关单位意见情况;
4.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有征求公众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
5.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应附有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6.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7.本单位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
(五)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有关负责人以及区党代表、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为其留有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和研究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并形成意见。
(七)区人民政府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区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原则通过、再次审议、先行试点或者搁置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八)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执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九)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除依法需保密的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应及时通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需要召开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涉及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事件,应当将事件的原因、经过等情况和区人民政府的应对措施、处置结果及时通过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关系民生重要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提请区委讨论决定。
(十一)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应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依法应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一)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负总责。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所分管单位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履行监管职责。区人民政府各位领导同志必要时应向区人民政府汇报执行和监管情况。
(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根据会议纪要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进行分解,明确区人民政府责任领导以及牵头单位、配合单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及具体负责机构,抓好决策事项的办理落实。
(三)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决策执行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或协调有关责任单位,向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报告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四)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区人民政府责任领导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提请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执行决策的措施。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事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请示,但在区人民政府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六)区审计局要按照工作权限将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相关决策的执行情况作为审计关注的重要内容。
(七)凡属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的监督检查。
(八)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接受区政协及民主党派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九)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情况,作为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责任追究
(一)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1.在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提请或执行决策过程中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情况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2.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二)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对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由区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按照党纪和法律法规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其他
(一)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建章立制,规范完善决策程序,不断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
(二)本实施办法规定内容,凡涉及上级党委、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