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西湖区小额工程交易工作效率,节约交易成本,规范管理小额工程交易,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征求公众意见。
一、公示期限
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
二、公示地点
西湖区人民政府网站
三、反馈方式
联系方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791-86565313,地址:西湖区抚生路365号)
关于《西湖区小额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提高西湖区小额工程交易工作效率,节约交易成本,规范管理小额工程交易,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南昌市小额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草拟了《西湖区小额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西湖区小额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由总则、小额工程招标规定、小额工程监督管理三个部分共十六条组成。
四、与上级文件的区别
《西湖区小额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是参照《南昌市小额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湖区实际制定的。
南昌市西湖区小额工程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条 为加强西湖区小额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是指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项目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
第三条 符合《关于印发〈南昌市西湖区市政设施应急快速抢修工作机制〉的通知》(西府办发〔2022〕37号)中适用范围的市政设施应急抢修快修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严禁招标人通过拆分标段等方式以达到符合本管理办法适用条件的规定;已招标实施的项目,变更部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立小额工程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机制。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司法局、西湖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项目建设单位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小额工程建设管理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小额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在小额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手段,保证小额工程建设合法依规实施。
(一)发改部门负责小额工程立项审批、投资控制等工作;
(二)建设主管部门依权限配合市级行政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建设中出现的违规违章行为配合市级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以及资金拨付工作,对资金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小额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
(五)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管理,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履约中存在的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条 小额工程的施工单位或服务机构,可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建设单位可通过南昌市小额工程交易平台确定施工单位,或自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南昌市小额工程交易平台确定服务机构,或自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依法确定服务机构,或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确定服务机构。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依法确定施工单位,或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小额工程招标的责任主体,在招标前应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10万元以上(含)小额工程应依法依规选取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财政投资评审办法组织审定交易控制价。项目招标前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明确项目预算、项目内容、范围和质量标准等并提供相关资料,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后审定交易控制价,交易控制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第八条 小额工程招标应当附以下资料:
(一)立项批复(10万元以下不需要提供)
(二)同意项目实施的会议纪要(区财政出资的政府投资项目需区级会议纪要,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需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会议纪要)
(三)施工图纸(按项目实际需要提供)
(四)经第三方机构审核并报财政备案的交易控制价(10万元以下不需要提供)
(五)资金落实证明
(六)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审批手续
第九条 10万元以上(含)小额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选取与项目相关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成立监理工作机构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不得和施工单位串通,降低施工和监理标准。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派驻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合同承诺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严格按照《南昌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变更信息管理规定》(洪建发〔2015〕105号)向建设单位递交相关材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办理相关人员变更手续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小额工程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价格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如涉及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工程造价调整审批程序执行,工程价款变更范围在10%以内,由主管部门复核后并组织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二条 小额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审定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小额工程交易资料进行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