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要求,进一步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推动政策落地落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现就加快建立健全我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为核心,以调动广大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定企业家信心,稳定企业家预期为导向,加快建立健全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为我省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推进“五型”政府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明确涉企政策范围和规范性要求
各地各部门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时,原则上应当征求企业家意见,并按照分类听取意见建议的规范性要求进行。
(一)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起草部门在编制和制定时要充分听取对应行业企业家意见建议。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区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宏观调节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研究布局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起草部门在编制和制定时应向直接受影响的行业代表征求意见。
(三)对部分企业反映强烈的、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需制定修改完善的相关涉企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四)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要敏感事项的涉企政策。制定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有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必要的,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听取企业家的意见。
三、规范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工作程序
(一)研究起草时组织企业广泛参与
1.深入开展前期调研。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征询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充分依托挂点联系入企帮扶、企业精准帮扶APP平台、非公维权服务等渠道收集企业诉求,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精准把握企业政策需求,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措施。
2.吸收专家参与起草。对专业性强、关系企业切身利益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鼓励起草部门在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初稿时,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共同参与起草。同时要通过召开企业家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全面分析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3.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初稿完成后,起草部门可以委托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征求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地域的企业家代表意见,增强覆盖面、代表性。对适宜公开的涉企政策,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融媒体等线上线下载体,开辟专栏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日。
起草部门要及时梳理汇总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科学评估拟出台政策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研究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相关企业家进行反馈和说明。对企业家提出的重大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的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文件审议时全面反映企业意见。起草部门提交制定涉企政策文件时,同时呈报征求企业或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征求意见对象的姓名、单位及职务、所提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对未采纳意见的沟通情况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自行制定发布的涉企政策,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起草机构履行相关程序。
(三)出台实施时拓宽宣传解读渠道。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等予以公开。同时,通过媒体发布、“两微一端”以及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企业家交流座谈等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鼓励通过入企政策宣讲、发放政策读本等形式,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更好发挥政策效用。
(四)评估调整时充分听取企业反馈。涉企政策实施后,起草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评估可以采取请工商业联合会等第三方机构主导、企业家代表参与的方式进行。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按程序调整完善。除国家重大政策要求外,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当在听取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调整适应时间。对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与我省持续开展的“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紧密结合,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主体活力、促进政策落地的重要举措,作为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发文流程进行优化,增强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覆盖面、代表性、规范化。
(二)创新工作机制。建立企业专属空间。依托江西省政务服务网,探索在“赣服通”设立企业专属空间,创造条件让各级各部门能通过企业专属空间与关联企业互动信息、推送通知、征询意见等。鼓励各级党委政府聘请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优秀企业家担任经济顾问参与重大涉企政策制定。鼓励各级工商联、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本区域本领域企业家名录库,为有需要的涉企政策起草单位提供支持。建立咨询对象轮换机制。在前期调研、征求意见和评估完善等环节,分别征求不同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尽可能扩大参与面,防止出现片面化和利益化。建立褒奖机制。每年由涉企政策制定部门推荐报送一批好建议,营造企业家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
(三)畅通监督渠道。拓展非公企业诉求受理967788热线功能,明确967788热线为全省涉企政策投诉电话。鼓励各部门各地市开设涉企政策执行情况内部监督电话,重点监督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发现问题线索后,应当主动介入,及时核实,查明原因,依法依规推动解决。
(四)推动贯彻实施。各地各部门在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机制时要力戒形式主义,不得加重基层和企业负担,注重政策实效,积极提高企业家参与程度。及时总结推广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实践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创造条件支持广大企业家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