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关于财政资金直达基层政策解读
一、直达资金包括正常转移支付资金、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等,具体以财政部公布的具体目录为准。县级财政部门本级财力对应安排的资金,一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
二、直达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总体原则,确保资金精准高效落地。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切实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及时细化到具体单位、项目或受益对象。
三、规范直达资金预算下达。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直达资金预算指标时,在规定时间内将指标分配下达至资金主管部门,并在预算指标系统中及时录入指标,打上相关标识,项目信息中应有上级财政部门预算指标的有关项目名称、项目编码信息(上级项目编码必须一致),并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识(其中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参照直达资金标识为“02中央参照直达资金”)。
四、规范直达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直达资金使用要求,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严禁采取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款等方式人为拉高支出进度。
五、建立直达资金动态监控制度。在对直达资金单独下达、单独标识的基础上,区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及时、准确将直达资金使用明细录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依托资金监控系统加强直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六、建立直达资金管理台账。如实反映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确保每笔资金流向明确、账目可查。对直接惠企利民的资金实行实名制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实名台账,对受益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
七、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直达资金范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前谋划,有针对性地加强财政项目库建设,着力提升项目储备数量和质量,确保直达资金下达后尽快安排使用。同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优先支持在建、续建项目,确保纳入直达资金支持项目既符合政策规定,又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直达资金政策效益。
八、强化部门协作。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项目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之间要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发挥直达资金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作用。着力提高直达资金拨付效率,优化审核审批环节,促进直达资金尽快拨付到位、产生效益。
九、强化直达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细化安排预算直达资金时,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对用直达资金安排的项目需科学设定绩效目标;执行过程中,区财政局按有关要求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对绩效执行监控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纠偏措施或调整经费安排,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规定,达到预期目标;执行结束,县财政局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将选择一些资金规模大、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十、推动直达资金信息公开。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也要及时公开直达资金分配、使用具体情况。
十一、建立直达资金通报制度。区财政局要加强对直达资金的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到位。
十二、严肃财经纪律。对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