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发〔2021〕80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建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新建区粮食应急预案》已经2021年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6日
新建区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3 乡(镇)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
3.2 突发粮食事件级别
3.3 预警
3.4 应急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指挥和协调
4.4 新闻报道
4.5 应急终止
5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交通运输保障
5.3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5.4 经费保障
5.5 通信保障
5.6 培训演练
6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6.2 应急能力恢复
6.3 应急经费和清算
6.4 奖励和处罚
7附则
7.1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2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3 应急终止宣布格式
7.4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7.5 预案解释
7.6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证粮食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江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南昌市粮食应急预案》和《南昌市新建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得力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
成立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委宣传部、农发行新建支行、区供电分公司、区储备粮承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和区政府的决定;
(2)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突发粮食事件的状态,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粮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粮食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
(5)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或外县(区)以及驻区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6)完成区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负责提出区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收集掌握市场粮食供求信息,及时向区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
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和市场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生产,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2)区供电分公司、区发改委:负责保障粮食加工重点企业及储备粮相关单位的应急用电。
(3)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口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会同区有关部门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工作,优先保证粮食调运的需要,为应急粮食运输提供运力保障。
(7)区民政局: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8)区发改委:负责粮食价格监测预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9)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生产加工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0)区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有关的粮食生产方面数据情况。
(1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宣传报道工作,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有关舆情。
(12)农发行新建区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2.2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组成人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及成员单位有关业务股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兼任。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全区及全市粮食市场动态,监测市场行情,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开展应急工作;
(3)承担突发粮食事件的具体应急工作;
(4)协助区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乡(镇)、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根据需要,比照区应急指挥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处理负责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乡(镇)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应启动当地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乡(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调控。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
3.1.1 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指定负责部门要建立健全粮食市场行情定点、定时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网络系统。确定区粮油应急保障配送中心,粮食购销企业,粮油连锁店(或超市),粮食储备库,粮食加工企业为粮食市场行情监测点。区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指定负责部门应通过南昌农业农村政务网、江西粮食政务网、中国粮食网等途径,了解和掌握国内及国际市场信息。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做好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和本区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1.2 列入全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范围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粮食市场价格的信息收集工作,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总需求、总供给和库存、销售、价格变化情况,做好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汇总工作。
3.1.3 各监测点应保持与省、市、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的网络畅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3.2 突发粮食事件级别
突发粮食事件预警级别参照国家、省、市突发粮食事件和区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及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划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2.1 Ⅰ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
包括我省(含我市、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我市、我区处置能力和省、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2.2 Ⅱ级(严重)突发事件
在我市(含我区)或省内较大范围的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出我区处置能力和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2.3 Ⅲ级(较重)突发事件
(1)在我市(含我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开发区)级行政区域发生Ⅳ级突发事件;
(2)我市(含我区)2个以上县(区)政府所在地出现较大面积粮食脱销、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
3.2.4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1)在区行政区域一周内主要粮食品种的价格非正常上涨幅度超过30%,并发生群众集中大量购买现象。
(2)我区2个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出现粮食脱销、抢购现象并有蔓延趋势。
3.3 预警
3.3.1 报警、接警和处警。各监测点负责监控市场粮价,区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指定负责部门负责分析各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统计资料。当市场粮价出现大幅度波动,应当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接警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对警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3.3.2 先期预防措施。建立市场动态随时上报和市场价格日报制度;暂停区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掌握库存情况,控制部分周转库存。
3.4 应急报告
3.4.1 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它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它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工作措施。
4.1.1 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各乡(镇)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启动当地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军粮供应站及连锁店、国有购销企业供应点、大型零售超市及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2)优先做好驻区部队、大中专院校、大中型居民小区和灾区困难群体的粮食供应工作。
(3)立即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工作。
(4)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指定负责部门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分析原因,科学预测粮食价格走向。
(5)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1.2 发生Ⅲ级(较重)突发事件,除采取Ⅳ级应急措施外,还应实施下列应急措施:
(1)加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应急指挥部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发地粮食价格信息、库存信息和市场动态。必要时启动价格半日报制度。
(2)动员本地企业加快外采粮源,增加外采数量,平抑市场粮价。
(3)动用区级储备粮供应市场,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市级、省级及国家储备粮。
4.1.3 发生Ⅱ级(严重)突发事件,除采取Ⅲ级应急措施外,还应实施价格干预。由区发改委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提出价格干预等意见,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1.4 发生Ⅰ级(特别严重)突发事件,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区政府和省、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组织粮食应急工作。必要时,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同意,实行居民定量供应和临时市场管制。
4.1.5 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原则和程序
当事发地商品粮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可以逐级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申请动用区级储备粮;如区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直至报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乡(镇)的要求,按照全区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等部门提出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承储企业必须服从区政府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市场调控所产生的费用及亏损由本级财政负担。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应急时期建立粮食价格信息日报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掌握事发地价格信息、库存信息及粮源状况。
4.3 指挥和协调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区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部。
4.4 新闻报道
4.4.1 新闻报道遵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市场正常供应秩序,有利于应急供应工作顺利实施的新闻发布原则。
4.4.2 新闻发布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负责。
4.5 应急终止
当市场粮价平稳,粮源供应较为充足,群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安定时,区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区政府决定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并向市政府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 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区级粮食储备。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在区级储备库存中,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确保区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粮源。
5.1.2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交通运输保障
5.2.1 应急供应粮食的运输工具由用粮方与售粮方自行协调落实,并由用粮方乡(镇)政府负责协调建立本辖区内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保证粮食及时运抵到位。
5.2.2 当地运力不足时,可报请区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落实其它运力。
5.2.3 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在全区建立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确保应急运输畅通、快速、高效。跨地区粮食运输,报市政府批准建立专门的粮食运输无障碍通道。
5.3 市场秩序和治安保障
5.3.1 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管,对借机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停业拒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依照有关政策法规给予严厉处罚,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5.3.2 区公安分局应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必要时,请求驻区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5.4 经费保障
5.4.1 农发行新建区支行应积极主动安排国有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政策性贷款。
5.4.2 由区或市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用粮方应负责落实采购资金。
5.4.3 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用粮方负责落实,可申请省粮食风险基金予以适当或全额补助。必要时,安排区财政专项资金和争取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全区粮食应急供应。
5.4.4 应急情况下的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核补。
5.5 通信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6 培训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演练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应急工作终止后,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措施。
6.2 应急能力恢复
对已动用的区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指定负责部门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农发行新建支行等部门和单位,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如数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3 应急经费和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含演练)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补助的,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粮食等部门予以兑付和结算。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参加突发粮食事件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4.2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对区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照本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对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7 附则
7.1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粮食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粮食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2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粮食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省、市、区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3 应急终止宣布格式
突发粮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终止,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理和恢复工作安排;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白天: 83752234、83752276;夜晚:83752234。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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