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2021年印发的《新建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新建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印发新建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府办发〔2021〕57号)同时废止。
2022年5月25日
新建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区,助力新建高质量发展,规范新建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5〕7号)和《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6〕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存量资金收回、配合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三)对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的项目计划安排,包括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意见等,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管理专项资金,确保专项经费足额及时拨付。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申请工作。
(二)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三)编制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安排。
(四)负责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审核、评审、公示等工作;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会同区财政局开展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新建区行政地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江西)”中无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具有新建区户籍并在我区工作、学习的个人。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以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等相关工作的奖励、补助和项目管理。
第四章 资金申请分配及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奖励补助项目应结合专项资金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对于明确可考核的项目,采取“先实施后奖补”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包括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支持的范围及标准:
(一)知识产权创造:主要用于企业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登记、驰名商标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奖励。
1.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奖励:对新取得国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专用权的注册登记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驰名商标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商标不重复奖励。
3.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奖励:对单个商标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按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80%予以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知识产权运用:主要用于优势示范企业、专利奖、知识产权优势示范高校、质押融资、投保专利保险、知识产权展位费等奖励或补助。
1.对获得优势示范企业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经企业申请,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我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我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我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既获得国家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又获得江西省、南昌市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有效期为3年。
2.对获得专利奖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江西省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同一专利项目既获中国专利奖又获江西省专利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3.对知识产权优势示范高校的奖励: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的,示范高校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试点高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并按贷款合同还款还息的,予以贴息补助,贴息金额为已支付贷款利息(补贴时间最长为1年)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企业投保专利保险补助:对获国家、省专利奖的专利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的专利(不超过10件),投保缴交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其他专利投保补贴标准为投保专利缴交保费的60%。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补贴资金最高3万元。
6.对知识产权展位费的补助:鼓励企业参加国家级知识产权类相关展会,对企业参展的净展位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不超过1万元。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补助包括资金援助及智力援助。
1.资金援助:对申请人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代理费和公证费等给予援助。对自然人的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法人的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智力援助:对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意见、知识产权仲裁、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及分析论证等维权服务中产生的专家服务费用给予援助,每件智力援助案件单个专家援助服务费用不超过2万元,专家组处理的不超过5万元。
同一当事人一年内只享受一次专项资金补助,原则上申请资金援助不得同时申请智力援助。
(四)知识产权管理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服务、宣传、教育、培训、学习调研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和强区建设等相关工作经费,按不超过专项资金的3%核拨。
第五章 资金的下达与使用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年初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作为项目的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执行,授权专利奖励项目在第二年1月-3月集中受理申请,经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区财政局下达资金后由区市场监管局拨付至区政数局开设的惠企政策兑现资金专户,由区政数局通过专户拨付给企业;其他知识产权奖励或补助项目资金兑付流程同上。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年度结存资金原则上不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如属跨年度实施项目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结转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和区财政局每年将不定期直接或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检查的重点是项目经费在使用中的规范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凡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取消其3年内申报专项资金奖励、补助资格,并收回已奖励、补助的专项资金。
代理机构协助申报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各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发现有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行为,可向区市场监管局举报。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3年内的申报专项资金奖励、补助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一致的,则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