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新建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2年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月30日
新建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管,规范财政支出审批,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加快建立“全面规范、科学高效”的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口径”原则。适用本办法审批管理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二)“明权责”原则。进一步完善优化财政资金审批管理程序,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的不同性质、内容和金额不同,对审批方式分类管理,按照不同的审批管理程序进行严格审核,明确审批管理权责。
(三)“重绩效”原则。将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贯彻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始终,切实做到“政策项目有评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分为:人员及正常公用经费(含非税收入补助经费)、本级专项经费(含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含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具体如下:
(一)人员及正常公用经费(含非税收入补助经费):指由区财政承担的全区各行政事务单位人员工资及正常公用经费,包括全区各行政事务单位因开展行政事务执法或开展其他活动区财政非税收入补助的经费、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经费,相关非税收入为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二)本级专项经费:指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各项专项业务活动而由本级财政支出的经费,主要包括:一般专项经费、民生专项经费、重点建设专项经费等(含: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
(三)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指中央、省、市等上级财政依相关扶持地方经济发展政策下达的各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含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部门预算资金是指与区财政局直接发生缴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由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全部收支预算组成,包括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专项预算资金是指区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区级财政部门发生财政预算及资金拨付关系的部门(单位)、各乡(镇)、开发区及企事业等单位。
第二章 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第六条 区财政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上级财政部门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区本级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对部门预算的人员及正常公用经费(含非税收入补助经费),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资金拨付按区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对执行中发生的增人增资和非税收入补助经费调整,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与有关单位进行资金清算,资金拨付按区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对下列情况的专项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申请,资金拨付按照区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一)对于年初预算或上级文件已明确具体项目、具体单位的上级专项及本级专项资金;
(二)上下级财政体制结算资金调拨;
(三)土地征用过程中,上级省市的报批规费及已签订土地征用收购协议的征地补偿费;
(四)地方政府还本付息发行费支出。
第九条 对于年初预算或上级文件未明确具体项目和具体单位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区财政局提出拟办意见,填写专项资金拨款单或行文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专项资金总额4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区长审批;40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业务工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共同审批后,报区长审批;1000万元(含)以上经区长同意后,报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下发抄告或纪要办理。
第十条 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填写上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报区财政局提出拟办意见,经区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程序按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对以下情况专项资金,按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分轻重缓急,在预备费、盘活收回结余结转资金及专项预算资金安排结余额度内中统筹安排执行。
(一)上级及区级安排开展的重点工作,但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
(二)申报上级补助资金,需区级财政配套安排资金的项目;
(三)已列入当年预算,但执行中需要调整资金安排的项目;
(四)预算单位临时性经费申请项目。
以上情况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政府行文申请专项资金,区政府办按收文转办程序转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提出拟办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申请资金400万元(含)以内的,经分管业务工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共同签批后,报区长签批,区政府下发抄告或纪要办理;400万元以上的,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区政府下发抄告或纪要办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盘活存量政策收回统筹安排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涉及项目需要继续实施并拨付资金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政府行文申请继续安排资金,资金审批程序按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直接决定办理的事项,资金拨付按区财政局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对重大公共事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安排的支出,按照第九条资金审批权限报区领导同意,可由区财政局先办理预拨资金,申请单位事后仍继续按照程序报批,完善资金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涉及重大专项资金审批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原则,由区政府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列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由区财政局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需新增安排的支出,要报请审批的,审批权限在预算实际收入的额度内,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六条 区本级债券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债券转贷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我区重大重点工作部署及债券项目要求,向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申报项目,由区财政局与区发改委组织进行项目评审,上级债券额度下达后,由区财政局提出债券转贷资金使用方案,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审定,资金拨付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后,报区长审批,再由区财政局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中共新建区委新建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发〔2020〕2号)精神,对财政资金使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主管部门申报财政资金时,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财政将绩效目标审核情况作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财政资金使用中,财政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资金执行完毕后或预算年度终了,主管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部门绩效评价报告送区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财政资金审批的重要参考,对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好的,要予以优先保障;对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不理想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安排或调整支出结构。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审批资金有下列情况的,属于预算调整范畴,由区财政局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区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和制定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对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程序进行审批,由单位擅自决定的支出,一律由资金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要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审批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切实提高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财政资金的审批和使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部门预算结余结转资金以及结转一年以上的上级资金,原则上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收回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归口党委、群团等部门管理的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权限、要求等,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之前我区制定的涉及资金审批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及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事项,资金审批和安排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建议,报区政府审批。
附件:南昌市新建区财政资金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