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旅游产业的发展,规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4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旅游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新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专项资金适用对象: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包括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经营户等)、落户我区的旅游重点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 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产业品牌奖励、旅游项目建设扶持补助、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发展绩效奖励、旅游人才培养、旅游项目的考察调研、旅游网站和智慧旅游大数据平台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的维护、举办经典节庆活动等,另如有未纳入资金使用计划的旅游宣传活动、旅游项目奖励补助等,由区文广新旅局上报区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
第四条 旅游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及使用原则
一、区文广新旅局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建立项目库,将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项目和经费需求报区财政局。本着专项资金随财政增长适当增加的原则,区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核定旅游专项资金额度并纳入区财政年初预算。区文广新旅局根据区财政局核定的专项资金额度编制项目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执行。
二、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资金为
主,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为辅。
三、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扶大扶优,坚持专款专用,避免资金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跟踪问效原则。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项目及奖补标准
第五条 旅游宣传促销。
一、旅游宣传促销经费。国际国内各类媒体发布新建区城市形象广告宣传,举办重大主题宣传活动等费用;赴境内外举行旅游专项推介会、招商会,采办旅游促销品等费用;参加国际国内旅游博览会、展销会、区域合作交流会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食宿杂费等费用。
二、旅游节庆活动经费。在本区举办的各类旅游节庆活动所发生的宣传、接待、媒体记者采访、采风、旅行商踩线等费用。
三、旅游宣传品制作费。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传出版物(画册)、旅游导游图、旅游纪念品、旅游专题节目等印刷、制作费用。
四、旅游企业旅游文化活动奖补。支持景区(点)自办创新性主题活动,对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旅游文化活动,按年度进行申报,按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旅游文化活动奖补不超过30万元。
五、重大旅游节庆活动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决定。
第六条 旅游产业品牌奖励
一、旅游景区品牌奖。
(一)对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评,新评定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新评为省5A、4A、3A的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评为南昌市乡村(特色)旅游点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二)对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评,被批准设立为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对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评,被评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江西省旅游风情小镇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四)对新评为国家、省、市工农业(乡村)旅游示范点等相关荣誉,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旅游景区或项目获得国家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或国家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除A级景区之外其他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或省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其他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二、旅游饭店品牌奖。
(一)对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评,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二)对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评,新评定的银树叶级、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三、旅游民宿奖。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旅游民宿通过品质等级评定后,达到三星级标准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四星级标准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奖励20万元;达到五星级标准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旅游商品品牌奖。大力扶持旅游特色商品开发,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新建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系列旅游商品、纪念品、旅游商标。对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评,并在当年度获得市政府、省文旅厅和省政府、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旅游协会)表彰的优秀旅游商品,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一种商品多级获奖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五、景区周边及公路两侧油菜种植补贴。鼓励农户在景区周边及通往景区公路两侧种植油菜,增加景观特色,种植面积单片不低于10亩,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按每亩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七条 旅游项目建设扶持补助。
一、扶持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获得国家、省A级资质或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牌命名的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
(二)获得品质等级评定的旅游民宿建设项目;
(三)按国家旅游相关标准建设,旅游项目投资额达亿元以上,且当年对外营业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省、市给予了资金扶持,需区级配套的旅游项目。
二、扶持补助方式。
(一)扶持补助项目。
可以申报旅游项目建设扶持补助的项目为: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道路、游步道、旅游厕所、导览系统、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智慧旅游等,且当年9月30日前可竣工的建设项目,9月30日后才竣工的建设项目可转至次年申报。
(二)扶持补助标准。
旅游项目建设扶持补助按不超过该项目获得市级扶持补助的50%予以配套。
三、同一建设的旅游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第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编制。
对符合新建区旅游发展规划总体要求,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乡镇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修订及骨干项目的策划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规划奖补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旅游发展绩效奖励。
一、对景区(点)文明旅游引导、宣传、文明旅游标识标牌、推荐行业好人好事等文明旅游工作进行考核,排名前三位的景区(点)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二、旅游包机、专列、包车奖励。由旅行社承接,单架次飞机组织境外游客人数在120人(含)以上,每架次奖励1万元;单列火车组织省外游客人数在300人(含)至500人,每列次奖励1万元,或500人以上,每列次奖励2万元;单次旅游包车组织省外游客人数在300人(含)以上,奖励1万元。以上奖励条件为:必须在新建区游览一个需购买门票进入的国家A级景区(景区注册地需在新建区辖区范围内)。该奖励资金参照市级的奖励兑现方式,每季度审核兑现一次。
第十条 旅游人才培养。
一、举办旅游从业人员技术培训、比赛等费用。
二、对新考取国家高级导游员、国家中级导游员和国家初级导游员证书的导游员,凭在新建区内持证后从事专职导游或旅游景区讲解一年以上工作记录证明及证书申请奖补,一次性分别奖补1万元、5000元、3000元。
三、对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赛,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旅游从业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2000元、30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在旅游专项资金计划中,按不高于3%的比例安排旅游产业项目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近两年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旅游评定品牌,尚未兑现奖励的可按本办法予以奖励。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后续出台新的旅游评定品牌,另行研究决定,已获市旅游资金奖励的,原则上参照市奖励标准执行。
第三章 旅游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文广新旅局是旅游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实施;验收由区文广新旅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区财政局是旅游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第十四条 旅游宣传、促销经费,举办经典节庆活动经费,旅游规划编制、报批经费,由区文广新旅局商区财政局确定所需资金后,报区政府分管旅游工作领导审批后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凡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单位、企业或个人,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向区文广新旅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验收后,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的批准意见,下达扶持奖励资金。申请实行提前预报、实时报告与定期申报相结合,遵循“谁申请谁佐证奖励谁”的原则,奖励不重复多个主体。
第十六条 旅游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旅游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文广新旅局会同区财政局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三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在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不得申报本办法奖励项目。
第十八条 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违反本办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区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外,各乡镇也应设立本级旅游发展资金,原则上各乡镇不得少于50万元,用于支持本区域内旅游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广新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奖补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