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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864814--2023-0005 主题分类: 财税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新建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12-2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区基层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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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府办发〔2022〕85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建区基层财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新建区基层财务管理细则》已经2022年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6日

新建区基层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区基层财务管理,全面提升基层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进一步夯实基层财务管理的制度基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赣财农改〔2022〕12号)、《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洪财农〔2022〕11号)、《江西省财政厅 中共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预〔2021〕17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19〕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街办、管理处(以下简称各乡〔镇〕政府)、行政村(居委会)和组等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章 会计委派代理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的建设,落实好相应的人员、办公场所和设备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为代理中心。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要加强对村级财务收支的审核,实行会计、村级报账员、审核岗位分离管理,强化会计核算电算化管理。

第四条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设在各乡(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经发办),村会计实行由乡(镇)政府委托乡(镇)经发办统一委派代理或由第三方代理中心承接村会计业务,每村配备1名报帐员。委派会计(第三方代理中心会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轮岗制度,可与村委会换届同步,依据区“村账乡管”制度,统一对村级财务实行“钱账双代管”,负责收支、票据审核和账务处理、会计档案的统一管理。村级报帐员具体负责本村财务报账及“三资”日常管理,享受村干部副职待遇。委派会计和报账员必须品德端正,素质良好,熟悉财会知识,实行定期考核、定期培训制度。村级报账员任用与村委会换届任期同步,原则上任期必须满一届,中途不得随意更换、任用,或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必须由乡(镇)政府审批同意后上岗。

第五条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独立会计核算主体,会计委托代理做到“五权不变”,即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实行“村帐乡(镇)记” 、“村钱乡(镇)代管”办法。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要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统一设置会计账簿、统一记账方法、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记账时间,同时要坚持财务报表定期反馈制度。

村委会会计核算沿用“村帐乡管”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赣农字〔2019〕46号文件要求开设并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设一个以上账户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行村级统一报帐、集中会审做帐制度。村级报帐员必须按时报帐,各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固定相对稳定的期限为委派会计(第三方代理中心会计人员)和村级报帐员集中报帐会审做帐日。

第七条 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委派会计工作职责

1.定期或不定期到派驻村审核检查村级资金结算情况、票证使用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检查监督报帐员履行职责情况;

2.按照规定及时记帐,全面反映各村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并同步在“南昌市新建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账务处理,编报财务报表资料,并按月反馈,公布各村的财务活动情况;

3.组织好派驻村各类报表和统计资料的收集、汇总、编报工作;

4.监督财务支出,拒绝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入帐;

5.做好集体资源资产的清理登记、核算和管理工作;

6.协助乡(镇)经发办做好其它工作。

(二)报帐员工作职责

1.做好村内日常业务工作,包括建立个体私营企业台帐、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拍卖事项、农户上缴下拨款项结算等;

2.按时核对、结报村组财务收支事项和原始凭证;

3.协助委派会计(第三方代理中心会计人员)核对帐目;

4.正确使用和管理各类票据,负责现金、存款的收付存业务,逐笔做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的登记工作;

5.按时参与民主理财,负责村务公开工作;

6.操作“南昌市新建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相应的账务查询、核对等工作。

第八条 委派会计和村级报账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经审计后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乡(镇)经发办验印存档,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财务人员不得离职。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严格乡(镇)收支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全面实行综合预算,推进编制零基预算,切实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安排各项支出,确保“三保”在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硬化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规范预算调整,严格乡(镇)财政收支和会计核算管理,提高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条  逐步建立完善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村集体要科学编制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收支决算,经“四议两公开”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和备案。各乡(镇)要加强对村集体预决算管理的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切实提高村级财务管理的计划性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收入管理

(一)列入村委会核算管理的收入范围:财政资金,包括财政转移支付、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往来收入等。列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核算管理的收入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二)村级核算范围内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村级必须根据收入范围和标准及时组织收取,按时解缴乡(镇)经发办入库,存入各村专户。每笔收入取得的当天务必全额解缴入库,禁止和杜绝村级坐收坐支现象。凡预筹资金必须及时解缴入库,按村进入乡(镇)经发办统一专户存储,然后依据项目资金实收额拨付,如有当时筹集当即使用的款项,应当由农户代表签字证明方可。

(三)村级核算收入范围的资金,必须按标准足额收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严禁擅自立项或突破标准向农户额外筹款,不准加重农民负担。

第十二条支出管理

(一)村委会支出范围:村委会村务运转、征用土地补偿等各项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范围: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委会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二)村级资金使用必须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预决算计划。年初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好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逐项细分安排,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备存监督。年末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决算,确保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和收支不倒挂,杜绝新的不良债务发生。

(三)村级资金使用按照“三签二审一公开”程序操作,即经办人、证明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委派会计审核,财务收支定期公开。除报账员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两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

(四)加强对支出原始凭证及票据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原则上所有支出应取得正规发票,严禁白条入账。以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支出必须开具正式往来结算票据或正式税务发票报账。业务支出除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现金支付外,原则上一律采取转账结算。

(五)坚决压缩村级(含村组)非生产性支出。每村每年办公费额度由各乡(镇)视实际情况制定,由乡(镇)经发办统一控制,安排使用。

1.村干部平均工资、奖励和其他报酬,由区组织部门批准,乡(镇)经发办按规定统一核准发放,村级不得擅自发放奖金和实物;

2.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村级一律实行“零接待”;

3.村级电话费实行定额管理办法,凡村级有固定电话的实行限额使用,额度由各乡(镇)视实际情况制定;

4.村级报刊订阅费实行每年定量限额的办法,具体根据上级安排;

5.村级其它办公费用实行每年总额控制,定项限额的使用办法。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具体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农发〔2020〕29号)执行,条款内容如有冲突,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货币资金账户管理。各村必须设立现金、存款日记帐,分别对本村货币资金进行核算。报帐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必须如实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确保帐实相符。委派会计与报帐员必须按月核对现金与银行存款帐户,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规定。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2000元,规模较大、收支较多及较偏远的村,根据村级日常零星开支情况,经乡(镇)经发办批准,库存现金限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各村库存现金月末帐面余额不准突破3000元限额。

第十六条各村报账员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超使用范围和结算起点以上的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项,一律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支票、本票、汇票)。为明确责任,乡(镇)会计代理中心做好转账支票领用、注销、签发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遵循现金管理“八不准”规定,即:(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八条各村用于零星开支的备用金限额2000元以内,实行领用、报结的管理办法。即:每月报帐员从委派会计处预借,每月终了或用完,报帐员应及时向委派会计报结帐据,经批准后再行预借。零星款项以外的收支结算,由村出具手续,委托乡(镇)经发办办理业务。

第十九条乡(镇)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对确需发展的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可由乡(镇)向区政府统筹需求,在上级下达的当年政府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并纳入预算管理。严禁乡(镇)违法违规举债,对已形成的隐形债务,要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消化完毕。

村集体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经“四议两公开”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或备案。建立村级债务统计报告和预警制度。

第五章  票据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村级使用的收入票据,严格按照区“统一供应,按月(季)缴验,票款一致,以旧换新”的原则管理,采取领销、报结办法,实行区、乡、村三级监控。

第二十一条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各项收入要据实入账,村级收缴各项款项必须统一使用《新建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制和分发),其它票据一律禁止使用,更不得以“白条”顶帐。乡(镇)经发办须派专人负责票据的登记、核查和销号工作,票据由村级报账员向乡(镇)经发办票据专管员统一领用,不得另行购买收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各村报账员领取票据时,必须分别由乡(镇)经发办票据专管员在“票据领销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领、发票据经手人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村级使用票据,必须规范有序,严格按照票据序号和内容连续填写,做到内容完整、数据正确、印章齐全;不准大小写涂改;不得跳页、抽底或隔本使用;严格按照票据各联单指定用途使用;妥善保存作废票据;票据填制齐全后,由财会人员签章,同时加盖村级“财务专用章”(由委派会计保管)。

第六章  财务审核审批

第二十四条村级报帐员向委派会计报帐时必须如实汇总填制“财务报结单”,实行带票、带单、带据(入库资金有效证件)结报,严格履行有关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村级财务开支实行审核审批制度

(一)财务开支实行分档逐级审核,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由村级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由证明人签字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报村级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委派会计审核记账。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报账员不得付款,委派会计不得入账。

(三)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小的,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村级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由村党支部、村委会(以下简称村“两委”)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级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特别大的,由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书面表决意见,村级财务负责人审批。各项开支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乡(镇)也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由蹲点领导和村纪委委员参与审核。

(四)严禁将大额开支分化成小额报销,逃避审核审批监督。一次性开支金额较小、较大、特别大的具体数量限额,由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行文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备案。

(五)村级财务负责人严把审批关: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不规范的不批;没有经办人、证明人以及村纪委委员的不批;所购物品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开支票据未按程序审核的不批。

第二十六条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控制开支。开支额度1000元以内事项的审核审批人有权直接签批;1000—5000元以内项目支出必须提交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并附书面决议意见后签批;5000—50000元以内的支出项目,必须经村“两委”集体讨论,提交村民议事组讨论通过并附书面决议意见后签批;50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或重大重点项目,必须经村“两委”集体讨论,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并附书面决议意见后签批。

第七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村级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生产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对未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会计科目作存货处理。能够直接利用或经开发可以长期利用的村组集体资源(山地、滩涂、水面、堤埂等)必须列入集体资产范畴,采取无价进帐、有值核算的办法管理。对能够直接以价值形式表示的村集体资产,必须建立健全总帐、明细帐进行核算管理;对

无法以价值形式表示的村集体资源权属也必须建立台帐纳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村可以通过招标发包、租赁、拍卖和抵押、入股、协议转让等多种形式对集体资产进行利用。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必须事前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经“两委”集体研究,合理确定标底价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拟订好书面合同、契约、协议,实行公开、公正、公平方式发包,加强管理,防止流失。集体资产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本村发展再生产、村内社会公益事业和偿还村级债务。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资产的购置、维护、出售、报废等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资产必须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村集体资产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各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盘点,发现有盘盈、盘亏、毁坏、报废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会计根据报损手续及时调整账户,做到账实相符。

第八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条各乡(镇)要按照科学合理、厉行节约、权责清晰的原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依法依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第三十一条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要求,将适合采取市场方式提供、可由社会力量承担的乡(镇)公共服务项目,采取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尽可能交由社会力量承担,着力推动由“花钱养人”向“花钱办事”转变。

第九章  财务监督与定期审计

第三十二条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内控制度,全面梳理乡(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收缴和支付、会计核算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风险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厘清责任界线,综合运用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授权控制等方式,强化内部岗位约束机制。全面加强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严格各岗位人员电子秘钥、收付凭证、财务印鉴管理,坚决杜绝一人掌管多个秘钥、多个印鉴的现象。

第三十三条村级财务实行按月民主理财。

(一)民主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议事组。要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选举的办法,公开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议事组。其成员要通政策、懂财务、身体健康、办事公正、关心集体、原则性强;理财议事组组长一般应由党员担任,成员由党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主要干部不参选理财议事组成员。村民主理财议事组人数视村规模而定,2500人以下的村一般分别为3人组成,2500人以上的村一般分别为5人组成。

(二)民主理财议事组任期与村委会换届任期同步,可连选连任。村干部不得指定和任命理财人员。对不能正常参加理财议事活动,或违反有关理财议事制度的人员,可以提交村民代表会予以辞退、补选。

(三)村民主理财日定为每月5日(特殊情况由乡〔镇〕统一调整),村里的每笔收支事项,每张原始凭证都必须经民主理财议事组核准,加盖理财专用章,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入帐。当期发生的业务事项,必须当期出据入帐,因特殊情况,无法取据入帐的,会计人员应在本期理财中向理财议事组说明情况并登记,否则在下期的理财中视为无效票据。理财结束后,理财议事组全体成员必须在理财结果报告单上签名,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同时上报乡(镇)经发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村级财务实行定期审计。

(一)乡(镇)经发办是村级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每年对村级财务收支核算情况集中审计一次,审计日期定为每年2月份,并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向乡(镇)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着重开展好村干部离任审计。对有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较大收入来源的村,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审计和专项审计。

(二)年度审计工作程序。

1.全面接收账据,逐笔清点登记,分项核实记录。履行交接手续一式三份,理财组、村会计各执一份,报乡(镇)经发办备查一份;

2.认真核查本期收文事项、会计记录及其核算情况;

3.认真核实债权债务及其他各类明细;

4.每期理财中所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5.整理登记存在问题,由理财议事组提出处理意见;

6.向村“两委”汇报并参与研究处理有关存在问题;

7.审计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清点、交还帐据,并履行回交手续;

8.出具审计报告,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章  村务公开

第三十五条全区每年3月份作为上年村务集中公开月。每年

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为上一季度的村务公开日。

第三十六条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村级经济发展规划、人口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区其实施情况,农村政策、村级财务收支、集体资产变动、各种物资发放、债权债务变动明细、税费征缴明细、财务预決算执行情况、理财议事结果报告单等,公开内容要真实可信,准确无误。

第三十七条村务公开形式,采取村民代表会公布和村务公开栏公布同时进行。每期公开资料必须由村党支部书记、委派会计和民主理财组成员签字确认,形成一式三份书面材料,村委会村民主理财组各执一份,上报农经站一份存档。

第三十八条实行村务公开跟踪服务、回访、督查制度。每期公布结束后,村委会主要领导要接受并答复村民代表的质疑,村民主理财议事组要广泛征求、收集、反馈群众的意见,乡(镇)经发办等有关部门要逐村督查、记录,及时处理遗留问题,以确保提高村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村级财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各类重要的经济活动、书面资料和反映村级社会经济成果的各类报表等主要资料和证据。

第四十条村级财务档案资料实行规范装订,分级管理,完整保管的原则。会计档案和永久性保存资料,必须统一交到乡(镇)经发办归档,长期保管;中、短期保存资料由村委派会计立卷保管,最短保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制,做到“五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霉。

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移交,应编制交接手续,署明应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

第四十二条会计档案查阅,应到保管人员处填写查阅单,经负责人批准后,于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第十二章  法纪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协同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给子经济处罚;构成违纪的,报经区纪检监委部门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二)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管理现金和集体资产的;

(四)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有关票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民主理财、村务公开的;

(六)未按照规定要求报帐、会审、报表的;

(七)未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管好会计档案,以及会计人员变动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结移交会计资料的;

(八)未按照有关规定委派、聘用农村会计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增加支出项目,突破定额标准支出的;己入帐的,由审核审批人、代理会计和报帐员全额退赔;未入帐的,由当事人退赔,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的,由申办人和有关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村委会和村集体概不承担债务。

第四十六条未按规定程序购置、发包、租赁、拍卖、抵押、维护、报废集体资产的,属于无效行为;造成损失、浪费的,由当事人和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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