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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864814--2023-0167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水利
发布机构: 新建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3-03
文件编号: 新府办发〔2023〕15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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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府办发〔2023〕15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建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新建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已经2023年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3月2日

新建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工程的养护、维修,提高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发挥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灌溉、排涝等综合效益,达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条例》《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全区范围内为满足农业灌溉、排涝而建设的水源工程、渠系及其建筑物工程。

第三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是指为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规模和标准而开展的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局部修整等活动。

第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遵循“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抢重于建,保障灌排”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全区农田水利工程实行分层管理。分为二层级: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

农田水利骨干工程是指小(二)型以上水库、50kw以上泵站、省级重点山塘以及渠道等,渠道主要包括:中型水库和干渠、支渠,小型水库和50kw以上泵站的主干渠道;田间工程是指除以上骨干工程以外的入田间地头的渠系工程。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公益性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的日常管护及工作维修。

第二章 管护主体

第七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实行区政府负总责,负责统筹落实管护资金、制定管理办法、建立体制机制,组织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运行主体、监督主体、维护主体等四项主体,明确主体职责。

第八条 全区范围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政府为属地范围内农田水利工程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工程负主体责任,作为行政责任主体,成立领导班子,明确以行政一把手负总责,负责全域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安全生产等工作,筹措建设管护资金并组织实施,督促辖区内各村委开展工程运行、工程管护工作,组织编制用水计划,建立、落实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积极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区水利局为全区农田水利骨干工程的监督主体;区农业农村局为全区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的监督主体。

监督主体应贯彻落实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调研和业务指导;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审核、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相关管理养护标准及考核办法,并负责对各管理单位进行考核;制定节水激励机制、工程管护激励措施等,促进农业节水和工程管护。

第十条 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的运行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和行政村村委会。

运行主体负责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运行及其用水、配水工作,制订并实施用水计划;建立维修养护计划并上报行政责任主体;按标准开展工程运行管理;监督维修养护效果,对不符合标准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或监督主体反馈;杜绝无序管理和违规管理。

第十一条 区水利局通过市场化招投标确定第三方物业化管护公司为骨干工程(除水库工程,水库工程已通过招投标确定由江西省赣抚平原工程维护有限公司负责维护)维护主体;田间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村集体或聘请的管水员管护,具体可参照《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新建区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府办发〔2021〕7号)实施。

第三方物业化管护公司按合同要求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编制年度维修方案,提出维修计划,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维修养护工作实行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护范围内保持整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序开展日常检查、定期巡查、重点检查,发现缺陷及异常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强化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坚决杜绝破坏损毁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的行为,尤其保障好用水季节的农业灌溉用水。

村集体、管水员按管护标准、制度做好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落实责任人,提出维修计划,建立工作台账,管护范围内保持整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有序开展日常检查、定期巡查、重点检查,发现缺陷及异常及时处理,强化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坚决杜绝破坏损毁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的行为,尤其保障好用水季节的农业灌溉用水。

第三章 管护体制机制

第十二条 全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职责设在区水利局,负责管理全区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管理、使用和组织日常考核等工作,负责农田水利骨干工程的具体考核,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田间工程的考核。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田间工程的具体考核,协助区水利局开展骨干工程考核。

区发改委负责全区农业水价的定价、调价工作,协助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管护考核。

区财政局负责精准补贴资金的统筹、拨付工作,协助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管护考核。

第十三条 维护公司可充分利用现有维养体系,聘请技术人员组建专业维修养护队伍,开展维修养护工作,并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包括日常养护和工程维修。

第十五条 日常养护是指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渠道的清淤除杂、渠底岸坡修复,渠系建筑物保养、除锈、修理等以及建筑物管理房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等,以保持工程的安全、完整、正常运行。

具体包括水源工程的日常养护保洁、水面垃圾清理、机电设备日常保养、管理用房及周边日常环境卫生、绿化管护、标识标牌维护等,渠系工程过水断面清淤、渠道边砍杂、塌陷、冲刷、破坏渠道及时培土标识标牌维护等,附属建筑物工程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等,同时,需兼顾农田水利工程巡查、安全检查、台账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内容。

第十六条 工程维修是指对损毁、破坏等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维修,以满足农业灌溉的需求,包括应急维修和岁修。

应急维修是工程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或是接到用水户、相关部门人员反馈工程存在相关问题信息时,立即开展的维修、抢修工作,应急维修费用采取先建后补和实报实销制度,维修内容包括汛期山塘、泵站、拦水堰等水源工程因洪涝灾害等原因损毁严重难以运行,为不影响水稻种植而进行临时性抢修工程措施。

岁修也称冬修,是在年度耕种活动结束后,根据年度工程运行、日常巡查情况,对全区农田水利工程开展全面的维修工作。

第十七条 日常管护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信息接报制度、监督制度、台账制度、考核制度和工程管护标准等。

第十八条 工程维修应建立应急维修制度、项目立项制度、项目验收制度、台账制度、监督制度、信息接报制度、组织实施制度等。

第十九条 骨干工程应急维修制订《维修实施方案》,经区水利局审核同意后实施;骨干工程岁修应该编制较详细的《年度维修实施方案》,经区水利局审核,有必要时可以组织项目审查,修改完善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田水利骨干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维养公司维养经费单独核算,即养护经费实行年度包干,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精准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维护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擅自变更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负责水利工程安全,保持高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维护主体必须服从防洪抗旱调度命令,承担养护工程应急抢修任务,工程出现险情时,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采取抢救措施。

第四章 维养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统筹资金来源

全区农田水利工程维养经费来源为整合省、市、区各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水利冬修、大会战、高标准农田管护等各部门相关资金,整合资金总额不超过104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骨干工程管护资金管理和使用

财政拨至区水利局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账户。骨干工程维护经费由区水利局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视考核结果按期支付第三方物业化公司维护费。

第二十五条 田间工程管护资金管理及使用

田间工程管护资金管理及使用参照《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新建区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府办发〔2021〕7号)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仅用于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养护和工程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区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考核的主体,具体考核工作由区水利局牵头制定考核办法,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安排至少1名业务骨干参加,负责按年度对维养公司维养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上级部门检查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时,维养公司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同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季度考核。

第二十九条 因维养公司决策管理不当或维修养护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维修养护管理区域内工程严重损毁,追究维养公司的民事责任;若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公司和个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公示,且当年考核评价为不及格。

第三十条 对故意损坏项目工程、不听劝阻寻衅滋事、殴打维修养护人员等扰乱维修养护工作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影响,由区水利局依法依规处理,乡(镇)积极配合;造成重大损坏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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