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发〔2023〕50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建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新建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23年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7月31日
新建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调动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积极性,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金融业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经济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20〕15号)、《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南昌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洪金办发〔2022〕49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考核“导向仪”和“指挥棒”作用,通过政府考核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高服务地方经济水平,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金融力量。
二、考核对象
本辖区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当年新设立未满半年的机构不参加考核)。
三、考核标准
主要为贷款规模及增速、缴纳税收、支持区属平台公司信贷授信等情况,贷款情况均采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馈数据,纳税和平台公司信贷授信情况采用区财政局提供数据。考核基数实行100分制,并设立加减分项,标准及分值如下:
(一)当前贷款规模及增速情况(30分)
1.当年在区各项贷款规模情况(12分)。各驻区银行在区表内各项贷款余额排名第一得12分,第二减0.5分(11.5分),依次递减。
2.当年在区各项贷款增速情况(18分)。
(1)各驻区银行当年在新建地区表内新增贷款同比增速达到全区银行机构贷款同比增速水平的,得6分;未达到但保持正增长的,得5分;未达到且负增长的,得2分。
(2)各驻区银行在区表内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排名第一得12分,第二减0.5分,依次递减。
此项考核指标由人民银行新建支行提供数据,核算工作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落实。
(二)当年在区纳税情况(30分)
当年在区纳税总额排名按功效系数法计算得分,最高30分;未达有效指标值最小值的,得0分。
本项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计分,即将各单位的指标值由大到小排序,最大的计100分,最小的计40分(最小值为有效指标值的最小值),其他的采取(本单位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60+40的公式计算得分,再按照指标权重将百分之得分折算成指标实际得分。
此项考核指标核算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当年支持区属企业信贷类资金授信情况(30分)
对支持区属企业信贷类资金授信余额排名按功效系数法计算得分,最高得30分;未达有效指标值最小值的,得0分。
本项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计分,即将各单位的指标值由大到小排序,最大的计100分,最小的计40分(最小值为有效指标值的最小值),其他的采取(本单位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60+40的公式计算得分,再按照指标权重将百分之得分折算成指标实际得分。
此项考核指标核算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落实。
(四)年终民主测评(10分)
主要为区领导评价评分。由区金融服务中心统一将考核汇总材料分别送区领导进行实名打分。
(五)加减分项
主要考核各银行对区委、区政府工作的配合度。加减分情况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金融服务中心严格审核后提供,报呈区领导审定后计入总分。
1.加分项。对当年给予新建区特殊支持和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金融工作部署表现突出的,每完成一项重点工作加2分;当年引入税源企业的酌情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加分项合计最多不超过10分。
2.减分项。对推动全区存、贷款余额总量提升工作不积极、工作不力的,酌情扣分,最多扣5分;对支持区属企业信贷类资金投放不积极配合的,酌情扣分,最多扣5分;对税收缴交方面不积极配合的,酌情扣分,最多扣5分;扣分项合计最多不超过10分。
四、奖项设置
(一)设立综合奖项通报表扬
按考核分数情况,设立一、二、三等奖共10名。奖励申报机构数量大于奖项设置数量的1.2倍(进位制),可按设置数量依排名选取机构进行奖励,且获得奖励的机构考核分数要大于60分。
(二)设立单项奖通报表扬
设置贷款余额总量贡献奖、贷款余额增速最快贡献奖、税收突出贡献奖、支持区属企业发展贡献奖4个单项奖,每个单项奖名额各3名,进行通报奖励(仅给予荣誉称号,不给予资金奖励)。申报各单项奖的银行,按其中每个指标排名最优为10分,依次递减0.5分,各项指标相加分数(单个指标直接取数)前三名为最后单项奖获得者。
1.贷款余额总量贡献奖
考核依据主要为当年贷款余额总量情况,分数从大到小递减。
2.贷款余额增速最快贡献奖
考核依据主要为当年贷款余额增速与上一年度同比增速情况,分数从快到慢递减。考虑上一年度新入驻银行贷款余额基数较小,故该类银行按贷款余额实际增速折算一半作为考核依据。
3.税收突出贡献奖
考核依据主要为当年在本区税收总额情况,分数从大到小递减。
4.支持区属企业发展贡献奖
考核依据主要为当年支持区属企业信贷类资金授信余额情况,分数从大到小递减。
五、考核程序
(一)考核工作由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二)金融机构申请材料包括加盖公章的奖励申请自评报告、申请表、承诺书、考核数据材料等相关文件。
(三)本考核原则上一年一次,视情况也可半年预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考核数据来源于各被考核机构上报材料,最终以人民银行新建支行、区财政局核定为准。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按照考核内容、计分标准和工作分工汇总计算考核得分,确定各金融机构的考核排序。
六、结果运用
(一)实行资金奖励。对获奖银行机构予以一定奖励,奖励标准为一等奖2名,奖金各30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20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10万元;由区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兑付。
(二)给予财政性资金支持。对考核排名前列且为我区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驻区银行,给予财政性资金方面的支持,具体支持方案由区财政局结合考核结果、纳税情况等提出意见。
(三)通报上级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建区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先进单位,由区政府发文表彰并向其上级银行通报表扬;对当年考评排位末三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考核情况函告其上级银行。
七、工作要求
实施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考核,是提升金融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是维护和激发金融机构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举措。考核工作务必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单位和被考核对象必须高度重视,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对标对表做好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考核结果实事求是,结果运用导向良好;驻区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务必安排专人,认真严谨准备考核材料,按时按要求报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八、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由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可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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