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办发〔2024〕1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月2日
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资〔2023〕25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财资〔2019〕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指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社会团体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国有(公共)财产。
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政府所有、单位占用、授权经营、国资监管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保证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资产报告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反映本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保障机构运转、支持事业发展、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以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部门决算报告相衔接,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各部门下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区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监督,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行业资产数据的准确、真实和完整。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全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区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受区政府委托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审议并落实整改。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履行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我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
(五)建立和完善江西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
(六)负责全区各类资产的调配和资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向区政府报告报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以本单位为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按照本办法的权限,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调拨和处置行为进行审核或审批。
(五)负责与本单位出资监管企业、经济实体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负责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各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股室及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各单位财务管理股室负责江西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信息录入、国有资产入账、报销手续及明细账的登记工作。
(二)各单位资产管理股室负责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具体管理工作。
(三)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章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通用设备和家具,指满足单位一般性工作需要所配置的基本设备,包括: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家具用品等。
3.专用设备,指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4.其他固定资产。
(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十四条 单位资产配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
1.因机构新设立或变更需配置的。
2.因新增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需配置的。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确需新增配置的。
第十五条 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按照上级文件制定(附件1、附件2)。单位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中央、省、市、区已制定了资产配置标准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单位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配置标准,按照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购置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单位对于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实施政府采购;没有资产配置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也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单位现有资产符合处置条件但没有及时处置需要申请更新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后,再在标准内配置资产。
通过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和接受捐赠等形式取得的国有资产,各单位应及时报区财政局国资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八条 单位每年的国有资产配置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并编制,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审批:
(一)单位要做好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前期准备工作。单位资产管理股室应会同区财务部门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及时登记新增资产,清理待处置资产,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二)单位编报年度资产配置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时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人员及职能增减变动情况、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单位年度资产配置预算(附件3),与部门预算一起报主管部门审核。突破资产配置标准上限的,要作出具体说明,陈述理由。
对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货币性资产的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时,需附送有关部门的配置批文(下同)。
(三)主管部门审核单位年度资产配置预算。主管部门在审核单位资产配置预算时,同时根据下属单位的业务需求、资产存量、人员及职能增减变动情况、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对本部门资产配置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区财政局报送本部门资产配置预算表。对突破资产配置标准上限的,要依据单位陈述的理由,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要重新进行申报、调整。
(四)区财政局审核部门年度资产配置预算。区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根据单位的申报意见、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国家相关政策以及财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对部门报送的部门资产配置预算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区财政局预算股根据单位申报、部门和对口业务股室的审核意见,并结合单位部门预算安排情况,列入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五)批复资产配置预算。区财政局预算股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一并批复单位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九条 单位国有资产购置,按照下列程序报批和实施:
(一)各单位购置国有资产,填报《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申请表》(附件4),按照管理权限审签后,报区财政局国资管理股审核。
(二)单位购置批量资产、设备设施等大宗资产必须同时出具单位集体研究意见,小额单项资产申报表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区财政局采购办根据资产购置申请表的审核意见,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完成后应及时验收,将资产的数量、单价、规格、使用或存放部门等登记入册,录入本单位固定资产台账,进行账务处理。
(五)各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卡片和实物资产明细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责任。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股室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单位财务管理股室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开展临时性专项工作等需配置的资产,由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于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资产,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实施政府采购;没有资产配置预算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也不得自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利用上级部门拨付的资金配置资产的,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对资产配置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共享、出租、出借等方式。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共享、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日常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各单位要建立由单位领导负责的资产管理责任制,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配置、验收、保管、使用、移交、核算等各项内部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应以股室作为登记单位,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明细表,登记后的国有资产不得随意搬离本股室,如需变动摆放办公区域时,应当办理国有资产明细表变更手续后方能搬离,确保国有资产使用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各工作人员对配备给本人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负责,如出现国有资产丢失、盘亏或毁损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使用人员离职离任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第三十条 单位资产管理股室负责本单位闲置资产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仍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应在本单位调剂使用或统一纳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务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防止闲置资产过剩或随意丢弃的现象发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投资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账面原值,下同)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国资管理股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查后再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非货币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主管部门对下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责任,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单位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无偿提供给其他个人;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委托他人经营且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五条 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不含无偿借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同时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备案或核准。
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必须依法签署合同或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或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六条 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纳入区预算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单位要如实反映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审批事项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资产变动手续。经批准后,按批准价值调整本单位资产账目。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以处置。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处置办法,建立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落实资产处置主体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批量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产。
(二)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含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三)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的单位重大国有资产:
1.单位办公用房、土地以出售、转让、置换、无偿划转等方式进行处置的。
2.转让有影响力的重要股权、产权且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3.单位制定分立、合并、撤销、改制等方案涉及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为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的。
4.单项或一次性批量账面价值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
5.区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请区政府审批的其他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四)区政府各部门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资产,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回收、集中管理、调剂使用。
第四十五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报。
单位内部资产管理股室会同内部财务股室、技术股室审核鉴定,确定所需处置的资产数量、金额,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将拟处置资产的详细信息在单位内部公示(附件6、7),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单位提出国有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附件5、9、10),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处置申请报告要对资产处置的事项、理由、依据和处置方式等作重点说明。
(二)评估。
对有偿转让、置换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
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区财政部门核准,除此之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三)审批。
区财政部门、单位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对重大处置事项,区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重大复杂的资产处置事项,区财政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对拟处置资产情况进行实地复查。区财政部门认为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出具不同意处置的正式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更正。
单位处置办公用房的,应先征求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意见后,再报区财政局审批。(附件8)
(四)资产处置。
1.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处置。
2.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的,交接双方按规定办理相关资产的账物确认、交接手续。
3.资产报废评估价值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售。评估价值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单位向3家以上有资质的废品回收企业进行询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经内部审批流程并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废品回收企业收购;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等属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单位向2家以上有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询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经过单位内部审批流程并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处理企业集中处理;经批准报废的黄标车、无法过户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直接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拆解处理,不得流入市场。由国家指定机构回收的危险品、保密设备、医疗设备等特殊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账务处理。
单位凭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有效凭证进行入账、调账、核销等账务处理。(附件11)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原则上不得对所处置国有资产的总量进行分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应及时调整国有资产明细表和财务台账数据。
第四十七条 申请国有资产处置,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国有资产信息卡片、车辆行驶证等(下同)。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和评估结果公示表。
(六)区财政局国资管理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单位负责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资产评估、委托拍卖、集中处理、直接回收等具体工作。
第四十九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有偿转让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现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五十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根据资产处置审批内容,调整财务台账和资产明细表,并及时更新江西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数据。
第五十二条 单位在建工程的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罚没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区财政局监督管理。
第七章 基础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实物资产明细账。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区政府部署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五)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批复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有偿转让、置换、出售。
(五)资产整体或者部分出租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依照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处置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权属管理,依法及时办理房屋、土地等重点资产的权属登记。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资产变动应及时办理权证变更登记,避免权属不清。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之间、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的资产权属纠纷,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解决,也可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裁定处理。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权属纠纷的,由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区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有序开展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应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实现资产与预算、财务、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等管理业务的融合与衔接,提升资产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固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固有资产存量情况 。
第六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上缴国库,不得违反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十九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
第七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清理制度,每年须进行一次国有资产实地盘查及国有资产明细表核对,发现盘亏或盘盈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调整资产台账和明细表,确保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侵吞国有资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单位配置、使用、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执行,防止失密和泄密;特殊性资产如涉密资产、罚没物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产和特殊资产的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三条 临时性机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今后如有企业资产管理文件出台,再另行调整。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2.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3.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申报表
4.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申请表
5.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6.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
7.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8.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单位办公用房)
9.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
10.新建区国有资产无偿划拨(捐赠)申报审批表
11.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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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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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 操作系统软件) |
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控制;非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控制;特殊情况另行报批。 |
5000 |
6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
|||
便携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 操作系统软件) |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控制。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
7000 |
6 |
||||
打印机 |
A4 |
黑白 |
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 |
1500 |
6 |
||
彩色 |
2000 |
||||||
A3 |
黑白 |
7600 |
6 |
||||
彩色 |
15000 |
6 |
|||||
票据打印机 |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6 |
||||
高档复印机 |
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的单位文印室可配一台 |
50000 |
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
||||
复印机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复印机,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
25000 |
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
||||
一体机/传真机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计算。 |
3000 |
6 |
||||
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台) |
价格上限 (元) |
最低使用 年限(年) |
性能 要求 |
|||
扫描仪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
4000 |
6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
|||
碎纸机 |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
1000 |
6 |
||||
投影仪 |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内的单位,每2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超出100人的部分每30人可以配置1台投影仪,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 |
10000 |
6 |
||||
照 相 机 |
普通相机 |
相机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人数的2%,不足50人按50人计算,因特殊职能需配置高档相机的,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 |
4000 |
8 |
|||
高档相机 |
25000 |
||||||
摄像机 |
每个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1台 |
6000 |
8 |
||||
空 调 |
中央空调 |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10000/冷吨 |
15 |
|||
挂机 |
每个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会议室空调应与面积大小匹配 |
5000 |
8 |
||||
柜机 |
10000 |
||||||
注: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台设备的价格。 |
|||||||
|
附件2 |
|
|
|
|||||
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
||||||||
产品目 |
数量上限(套、件、组) |
价格上限(元) |
最低使用 年限(年) |
性能 要求 |
||||
办公桌 |
1套/人 |
处级:3000 |
15 |
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
||||
科级及以下:2000 |
||||||||
办公椅 |
处级:800 |
|||||||
科级及以下:650 |
||||||||
沙发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 |
处级:3000 |
15 |
|||||
科级及以下:2000 |
||||||||
茶几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茶几。 |
处级:800 |
15 |
|||||
科级及以下:650 |
||||||||
接待椅 |
1个/办公室 |
600 |
15 |
|||||
书柜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一组。 |
1000 |
15 |
|||||
文件柜 |
按照单位需求合理配置 |
1000 |
20 |
|||||
保密柜 |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20 |
|||||
会议室 家具 |
会议桌 |
按照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
600元/平方米 |
20 |
||||
会议椅 |
按照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
600元/把 |
15 |
|||||
接待室家具 |
按照接待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
700元/平方米 |
10 |
|||||
备注 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
||||||||
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 |
附表3 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申报表 |
|||||||||||
单位盖章: |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财务负责人签字: |
资产负责人签字: |
||||||||
单位编制数 |
|
经办人签字: |
|||||||||
单位在编在职人数 |
|
联系电话: |
|||||||||
行次 |
资产分类 |
资产存量情况 |
标准内可 配置情况 |
单位新增资产 配置申报数 |
配置原因及依据 |
||||||
数量 |
已达或超过使用年限数量 |
数量 |
单价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
1 |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
|
|
|
|
|
|
|
|
||
2 |
其中:房屋(平方米) |
|
|
|
|
|
|
|
|
||
3 |
二、通用设备 |
|
|
|
|
|
|
|
|
||
4 |
(一)车辆(辆) |
|
|
|
|
|
|
|
|
||
5 |
2.一般公务用车 |
|
|
|
|
|
|
|
|
||
6 |
3.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
|
|
|
|
|
|
|
|
||
7 |
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
|
|
|
|
|
|
|
|
||
8 |
5.其他用车 |
|
|
|
|
|
|
|
|
||
9 |
(二)通用办公设备 |
|
|
|
|
|
|
|
|
||
10 |
台式计算机 |
|
|
|
|
|
|
|
|
||
11 |
便携式计算机 |
|
|
|
|
|
|
|
|
||
12 |
打印机 |
|
|
|
|
|
|
|
|
||
13 |
复印机 |
|
|
|
|
|
|
|
|
||
14 |
三、专用设备 |
|
|
|
|
|
|
|
|
||
15 |
四、文物和陈列品 |
|
|
|
|
|
|
|
|
||
16 |
五、图书、档案 |
|
|
|
|
|
|
|
|
||
17 |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
|
|
|
|
|
|
|
|
||
18 |
七、无形资产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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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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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该表一式四份,单位、主管部门、国资监测办、财政预算股各留一份;具体资产类别可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调整增加 |
附表4
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代码: 单位性质:
一、单位基本信息 |
||||||||||||||
人员情况 |
车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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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数 |
|
行政附属编制 |
|
车辆编制数 (公车办核准数) |
|
|||||||||
实有人数 |
|
在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车辆实有数 (资产管理系统数) |
|
|||||||
二、拟配置资产情况 |
||||||||||||||
序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资产存量情况 |
新增资产配置 |
资金来源 |
备注 |
||||||||
总量 |
已达使用年限数量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 (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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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报依据 |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
|||||||||||||
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 批示 |
年 月 日 |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国资监测办、采购办各留存一份。
2、单位配置通用设备的需填写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存量情况及编制内实有人员情况。
3、单位配置批量资产、设备设施等大宗资产必须同时出具单位集体研究意见,小额单项资产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附表5
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公章)
序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购置时间 |
价值 |
处置方式 |
备注 |
||
账面原值 |
已折旧额 |
账面净值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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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处置原因 |
|
||||||||
单位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财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审核(批)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财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主要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 审核(批)意见 |
国资办意见: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金额:元
附表6
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
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购置时间 |
原值 |
评估价值 |
评估处置 方式 |
备注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处置 小组 名单 |
姓名 |
所在单位 |
专业或科室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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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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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评估 情况 |
|
|||||||
价值 评估 情况 |
|
|||||||
公示 结果 |
|
处置小组成员签名:
附表7
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结果公示表
依据《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现将我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对公示事项有何反映,请于公示期间与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联系。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序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购置时间 |
原值 |
评估价值 |
评估处置 方式 |
备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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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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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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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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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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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置小组成员名单:
单位(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8
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单位办公用房)
申报单位(公章)
序号 |
资产名称 |
面积(m²) |
购建时间 |
价值 |
处置方式 |
备注 |
||
账面原值 |
已折旧额 |
账面净值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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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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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处置原因 |
|
|||||||
单位意见 |
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财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国资管理部门: 年 月 日 |
财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
区财政部门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金额:元
附表9
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
备案单位: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
处置单位 |
批复文号 |
资产名称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处置收入 |
处置形式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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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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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附表10
新建区国有资产无偿划拨(捐赠)申报审批表
年 月 日
调入单位 |
|
单位性质 |
|
联系电话 |
|
|||
调出单位 |
|
单位性质 |
|
联系电话 |
|
|||
序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购置时间 |
账面原值 |
评估价值 |
处置方式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调出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调入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 审核(批)意见 |
国资办意见: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11
编号: 号
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表
:
贵单位报来国有资产处置申请等材料已收悉,根据《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审核,符合国有资产处置条件,现同意对以下资产进行处置。请以此批复核准内容作为资产处置依据和原始凭证,及时调整资产台账和资金账目。
序号 |
资产名称 |
账面原值(元) |
评估底价(元) |
处置形式 |
批复内容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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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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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合 计 |
|
|
|
|
说明:1、处置形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及货币性资产核销等。2、本表格一式四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办、国资监测办各一份。
经 办 人: 复 核 人: 负 责 人:
新建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签章)
关联稿件
《新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文字解读】202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