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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864814--2022-024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6-24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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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府发〔2022〕10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建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新建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经2022年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2日

新建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从严从紧抓好自建房安全监管,严控增量、消化存量。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松懈侥幸心理,全面增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政治自觉、责任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通过拉网式、地毯式排查,牢牢抓住影响自建房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分析,精准研判,拿出有效措施,严防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加快形成“全覆盖巡查、常态化监管”的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实现排查整治“治标”、实现政策措施“治本”。

(三)坚持上下协同、部门联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区级督导、部门联动、乡(镇)主体、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处置”的协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职能优势,确保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新建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王成久 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邹致满 区政府副区长

 员:戴广博 区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万炎山 区住建局局长

 庸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陈晓辉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梅勇超 区科工信局局长

 洋 区发改委党组书记

罗贤标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

张斯德 区民政局局长

 兵 区司法局局长

 冰 区财政局局长

 璐 区资源规划分局局长

喻为齐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进 区商务局局长

熊玉宝 区文广新旅局党组书记

邹平勇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夏文情 区住房保障中心

刘龙兴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熊焕文 区卫健委副主任

程茂勇 区教体局副局长

 松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段平亮 璜溪管理处主任

新丰管理处主任

裘小亮 松湖镇镇长

熊芳芳 石岗镇党委副书记

 强 流湖镇镇长

 良 西山镇镇长

 靓 石埠镇镇长

龚若川 望城镇镇长

程绮南 长堎镇镇长

 涛 溪霞镇镇长

 辉 象山镇镇长

熊家文 金桥乡乡长

 铭 大塘坪乡乡长

毕可军 铁河乡乡长

 宇 昌邑乡乡长

 飞 联圩镇镇长

蔡晓辉 南矶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戴广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万炎山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及区市场监管局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贯彻落实区领导小组关于全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决策部署,负责定期落实召开会议有关事宜,强化工作调动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二)各乡(镇)政府应成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本乡(镇)辖区内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制定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须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分别制定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自建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区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区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牵头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统筹协调推进各协同部门排查整治工作。

2.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拆除已认定为危房的违章建筑的自建房,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未批先建自建房的违法施工行为。

3.区公安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复核自建房用作旅馆、宾馆、酒店等特种行业许可,依法查处干扰排查整治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有自建房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自建房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5.区科工信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军工、民机、民船制造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6.区发改委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

7.区教体局负责督促指导用作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托育机构等教育机构场所的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

8.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等场所的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

9.区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10.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支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11.区资源规划分局督促指导、协调城区管理部门及乡(镇)政府做好自建房规划建设,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自建房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并结合本次排查整治工作,优化完善自建房产权登记制度。

12.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配合区住建局督促做好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3.区商务局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指导用作商超等经营性场所的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

14.区文广新旅局协助相关部门督促指导用作娱乐、影院、民宿等经营性场所的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

15.区卫健委负责督促指导用作医疗等场所的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

16.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依法查处利用自建房从事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活动。

17.区委统战部负责督促指导用作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

18.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查处自建房用作经营性场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1.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对全区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聚焦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农家乐、商超、影院、酒吧、网吧、幼托、养老、医疗、出租屋等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明确重点排查内容。在排查安全隐患时,要重点排查自建房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安全目测情况、房屋相关手续情况、房屋结构安全情况以及房屋经营安全等情况。

(1)房屋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使用形式等。

(2)房屋安全目测情况:房屋整体有无倾斜、有无沉降,房屋承重结构(梁、板、柱、墙)有无变形、有无裂缝以及存在风险的部位(地基基础、墙体、梁柱、屋面、楼板等)。

(3)房屋相关手续情况:是否有审批手续(土地、规划、建设等),竣工验收手续,房屋登记手续。

(4)房屋结构安全情况:是否有设计图纸、是否按图施工、是否依图验收,是否有增加楼层、改变承重结构、层内加层、改扩建等情形。

(5)房屋经营安全情况:主要用途及场所安全要求,有无相关经营许可手续,是否存在消防隐患。

3.建立隐患整治台账。要针对排查时初步判定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结构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实施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二)精准施策、分类整治。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精准施策、分类整治,按照“一栋一策”的要求,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1.一般安全隐患。要坚持立查立改,隐患排查工作结束后要立即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2.较大安全隐患。对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为 C 级危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要参考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给出的维修加固意见,及时维修加固至安全等级;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3.重大安全隐患。对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为 D 级危房或自建房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三)强化管理、严控风险。

1.加强审批监管,严控增量风险。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建自建房的审批监管,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同时加强对自建房转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2.加强日常检查,严控潜在风险。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乡(镇)、城管、村(社区)“两委”和物业管理企业要积极发挥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立即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探索建立自建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提高自建房日常监管水平;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一经查实,由区政府予以奖励。

3.加强部门联动,严控违法风险。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清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机制、长效常治。

要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建立健全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不断完善审批后监管机制,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探索建立新建、改扩建农房带图审批、按图施工、依图验收制度。

五、实施方式

按照“产权人(使用人)主体、属地政府主管、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采取产权人(使用人)自查、乡(镇)排查、区核查整治的方式,全面开展排查整治。

(一)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社区)要组织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报乡(镇)政府。对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村(社区)要及时向乡(镇)报告。

(二)乡(镇)排查。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政府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全面排查,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三)区级核查整治。区领导小组要组织专业力量,对乡(镇)排查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复核评估鉴定。要将存在擅自加层、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开挖地下空间,以及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经营性自建房,作为重点整治对象,组织开展安全鉴定,根据安全鉴定结果提出整治方案,督促指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整治,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拆除的坚决依法拆除,确保所有风险点全面彻底清除到位。对拒不采取整治措施擅自继续经营的,依法处置。

同时,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乡(镇)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督导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自建房的20%和鉴定为C、D级危房自建房的30%。

六、工作安排

(一)“百日行动”。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应急方案的通知》(洪府办发〔2022〕36号)有关要求,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百日行动”,2022年6月底,完成对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任务;2022年8月中旬,完成全部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任务,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重点排查“四区”(城乡合部、城中村、老旧小区、安置区)、“四边”(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工厂周边、工地周边)等重点区域内通过非法加层、违规改变主体结构后改用为经营性自建房和全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医院、酒店、商铺、住宅、民宿、敬老院、福利院以及各类隔离观察场所等来往和容纳人员较多的自建房。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二)全面排查。2022年底前,完成其他自建房的排查任务。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农村自建房已鉴定的危房力争完成工程性整治措施。农村自建房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要与农村宅改及自建房产权登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对已鉴定的农村危房进行复核,对农村地区新增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对已录入系统有变化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将变化情况及时录入系统。

(三)彻底整治。结合我区当前工作实际,2022年底前,

完成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2023年底前,彻底完成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整治工作完成后,再利用1年左右时间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建立完善自建房安全监管制度,实现长效常治。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要求,相应成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建立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与属地政府上下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加强技术保障。各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乡(镇),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要求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三)强化督促指导。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各乡(镇)“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评估,对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政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排查整治的主动性、自觉性。要积极宣传各地在排查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排查整治、共建共治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政府要建立排查整治信息周报制度,2022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专班及工作机制建立情况,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2022年6月起每周三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按工作安排每阶段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报送工作情况总结。对不按时报送信息的乡(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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