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为顺利推进海昏侯遗址公园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区文化旅游产业水平,加快实现“文化旅游引领区”建设目标。经2022年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紫金城东门广场、西门保护展示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区土地管理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应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
一、建设项目:紫金城东门广场、西门保护展示工程及
配套设施项目。
二、征收范围:紫金城东门广场、西门保护展示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见红线图,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土地征收部门: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建分局。
房屋征收部门: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南昌市新建区铁河乡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搬迁期限
自本公告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
五、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完成搬迁。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向南昌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紫金城东门广场、西门保护展示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2年7月28日
附件
紫金城东门广场、西门保护展示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推进海昏侯遗址公园二期项目建设,更好地推动海昏侯遗址公园快速发展,现启动紫金城东门广场、西门保护展示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规划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以人为本、依法操作”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紫禁城东门广场西门保护展示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见红线图,房屋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二、征收补偿搬迁期限
自本公告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土地征收部门: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建分局
房屋征收部门: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南昌市新建区铁河乡人民政府
四、安置地点:根据建设规划,在征迁范围内安置。
五、补偿依据
(一)房屋产权有效证件或铁河乡人民政府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证明材料。
(二)区测绘部门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和结构。
(三)被征收房屋的人数和户数由乡、村(场)和当地派出所共同核定。
六、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 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3.82万元/亩)。
(二)精养鱼塘、一般鱼塘迁移补偿标准。
精养鱼塘按7000元/亩进行迁移补偿;一般鱼塘按3500元/亩进行迁移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框架(多层)结构房屋8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7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5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270元/平方米。
(四)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
1.猪栏、牛棚、厕所125元/平方米;2.活动板房240元/平方米;3.棚屋140元/平方米;4.简易棚80元/平方米;5.封闭猪栏220元/平方米;6.鸭棚140元/平方米;7.水泥地面65元/平方米;8.三合土地面38元/平方米;9.砖围墙98元/延米;10.片石围墙120元/平方米;11.砖基础40元/平方米;12.片石基础50元/平方米;13.混合基础70元/平方米;14.砖挡土墙50元/立方米;15.片石挡土墙180元/立方米;16.压水井980元/口;17.挖水井1800元/口;18.家用自来水3000元/套(含水井、水泵、蓄水箱、水管);19.村用公用大井3660元/口;20.砖水池60元/立方米;21.砖石水塔350元/立方米;22.水塔1250元/立方米;23.沼气池2500元/口;24.坟墓搬迁费800元/棺。
(五)迁移补助费。
固定电话迁移按每户128元补偿(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电话缴费单办理);宽带迁移费按电信部门的电话移机保号费200元补偿;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每套300元补偿;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每套500元补偿;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费每套100元;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每套400元。
(六)装修补偿标准。
由房屋拆迁当事人协商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七)其它补助及奖励。
1.搬迁补助费每户每次按500元计发。
2.临时安置过渡费为每户每月600元,过渡期为36个月。
3.提前搬迁奖励:对被征迁户在2022年9月30日(含)前完成搬迁的,按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实的房屋面积(框架、砖混、砖木、土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50元,每户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1.2万元;对被征迁户在2022年9月30日之后搬迁的,在奖励费中按每天200元递减,辖区内有多处房屋的,以1户计算补助。
(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及市、区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
(二)本村村民可自愿申购安置房。
(三)村集体及被征收户非住宅用房一律按测绘部门核定的建筑类别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
(四)房屋基准价格。
框架(多层)结构房屋1000元/平方米。
八、申购安置房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的本村村民可按自然家庭户口为单位自愿申请购买安置房,申购安置房协议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时必须同步签订。
(二)申购安置房标准。
1.将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户口上在册家庭直系亲属人口计算,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每户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50㎡的标准执行。
2.被征迁人是本村户籍,未分户,且只有一套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可以以安置房房屋基准价购买至人均50平方米。
3.被征迁人是本村户籍,且在铁河乡辖区内除征迁范围内有房屋外还有房屋(住宅)者,按照农村一户一宅制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在铁河乡辖区内,不能重复享受安置。
4.被征迁人是本村户籍,且征迁范围内有独栋房屋,分户时必须明确每户房屋的分割面积,新分户每户被征迁房屋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5.被征迁人是本村户籍,且征迁范围内有独栋房屋,因海昏侯遗址公园造成未享受危改的房屋,可享受一栋房屋(以拆迁房屋为准)异地搬迁安置危改指标,已危改的不得重复享受。
6.在被征迁范围内有独栋住房的被征迁户每栋只能按就近靠档原则选择购买一套叠加户型的安置房。
申购叠加户型面积超过征迁房屋面积的但不足人均5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可在小高层安置房中选择一套就近向上靠档不调档户型购买,按建筑总面积组合安置。
申购叠加户型面积超过征迁面积或人均50平方米安置
面积两者中面积较大的,不得再另行申购小高层安置房。
7.被征迁范围内被征迁房屋面积超出350平方米的被征迁户,安置房面积控制在350平方米之内。超出部分面积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在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30天内搬迁的按整个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奖励25%。
(三)被征收人人口数计算方法。
1.被征收户人口按农村常住户口在册直系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空挂户、搭挂户、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
2.原为本村户口的服义务役士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在服刑和因征地等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又非国家行政、事业、国企正式人员的,可计算人数。
3.与本村村民依法登记结婚的外地妇女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入本村,且常住本村的可计算人数。
4.被征收户男性直系亲属达到20周岁,可进行分户(即2001年1月1日前出生的),由被征收户提出申请所属公安部门核批。
(四)本办法户籍以2021年12月31日前公安机关登记为准。
(五)户口不在本村,但有房屋此次被征收,近三年在本村常住和生产生活的,允许其仅申购一套安置房(行政、事业、国企正式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除外)或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安置房申购价格。
1.安置房面积与被征迁房屋等面积部分按700元/平方米价格标准申购。
2.按人均50平方米标准需安置的面积超出被征迁房屋
面积部分,按房屋基准价1000元/平方米标准购买。
3.安置房面积超出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建设成
本价购买。
4.安置房屋楼层差价由村委会(场)根据大多数被征迁户意见确定。
九、申购安置房楼层选择规定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的搬迁期内搬迁完毕的,结合安置房的实际情况,按“先搬先选房”的原则优先选择不超过两套安置房,其他安置房抽签决定。
(二)对烈士家属、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下肢残疾者,根据本人要求,可以优先在住宅1-3层选择一套。
十、本方案由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建分局、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建区住房保障中心、铁河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一、本方案自新建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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