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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864814--2022-069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
发布机构: 新建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11-30
文件编号: 新府发〔2022〕21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印发新建区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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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府发〔2022〕21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

印发新建区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

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新建区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22年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30日

新建区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传统建造方式向现代工业化建造方式转变,大力推行绿色、智能、装配式建造,根据《住建部等9部委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2〕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省住建厅《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和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建字〔2021〕1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建字〔2020〕11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21〕1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装配式建筑产业支持力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链长制为抓手,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带动我区建筑业转型升级,着力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提升建筑品质,加快全区新型建筑工业化进程。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底,全区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施工。

打造一批装配式建筑典型示范项目,培育一批装配式全产业链和智能建造龙头骨干企业,引导一批本地高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

三、重点任务

(一)确定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重点推进指标任务、部品部件制造先行任务

1.2022-2023年,新供地的房屋建筑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大于40%,房屋建筑单体装配率大于35%;2024-2025年,新供地房建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的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大于50%,房屋建筑单体装配率大于40%。

2022年起,有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原则上应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全区新出让土地原则上应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新开工建设项目可考虑逐步推进:政府投资的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学校、医院、养老等公共建筑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原则上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2.到2025年,在我区经济开发区推动部品部件标准建造,因地制宜拓展全产业链条,培育和发展品类齐全、功能完善的智能化装配式产业基地。拓展轨道交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装配式建造上下游产业,培育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1个以上、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3个以上。

(责任单位:各区属平台公司及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住建局、区科工信局、区统计局)

(二)以政府投资项目为抓手,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

2022-2025年,全区政府投资的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应全部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

2022-2025年全区政府投资的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项目,应100%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房屋建筑单体装配率大于40%。

2022-2025年政府投资的新开工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应全部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

鼓励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技术建造,积极推进我区钢结构住宅项目和农房项目建设,推动钢结构建筑关键技术和相关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各区属平台公司及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政数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区教体局)

(三)推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积极推进智能建造和绿色建造

1.推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协同发展

鼓励区属平台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设计、施工骨干企业融合,积极拓展我区装配式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域。引进培育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重点支持我区装配式建筑龙头骨干企业做大做强,补齐、壮大、拓展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生产、运输、装配全过程产业链。(责任单位:各区属平台公司及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政数局、区住建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科工信局)

2.积极推行智能建造、绿色建造

推进工程建造技术变革创新,实现建筑业与制造业、服务业和信息业之间的产业融合,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装备,加快部品部件生产数字化、智能化升级,进一步拓展智慧工地实施应用,加快推进BIM技术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集成应用。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建造,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核心,发展安全健康、环境友好、性能优良的新型建材。在新建项目中积极推广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开展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公示。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划分类别,实行分类存放、运输、消纳和利用。(责任单位:各区属平台公司及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住建局、区科工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政数局)

(四)深化建造方式变革,实现部品部件标准化建造

优化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培育装配式施工专业化作业企业。鼓励我区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加大创新研发力度,运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进装配式建筑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一体化集成,完善选型标准,实现建筑平面、立面、构件和部品部件、接口标准化设计。推进功能模块和部品构件标准化、建筑配件整体化、管线设备模块化,减少异型和非标准部品构件。

鼓励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优先采用装配式临时用房、作业工棚、试验用房、安全防护设施、装配式场界围挡和拼装式临道路板。

支持我区建筑龙头骨干企业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优先扶持本土装配式构件安装、施工、运输等专业化作业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我区建筑工人就地、就近就业。(责任单位:各区属平台公司及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住建局、区科工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人社局)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行业监管,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

1.加强行业监管

(1)严格项目审查

区行政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房建项目,依据装配式政策和其它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区发改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对项目单位落实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对确因条件特殊,不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报请区发改部门前,应取得由区住建部门出具的意见书。(责任单位:各区属平台公司及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政数局、区住建局)

(2)严格土地出让

应优先保障装配式产业和部品部件制造基地建设用地,对照年度目标任务,明确用地指标及具体地块,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区资源规划部门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提出的装配式建造有关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方案。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用地供地要求,由区住建部门明确具体地块(项目)装配式建筑和装配率,并出具书面函告给区资源规划部门,区资源规划部门将这一要求列入土地供应方案。土地成交后,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责任单位: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政数局、区住建局、区资源规划分局)

(3)严格规划和施工许可审查

区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施工图备案审查、施工许可手续时,应严格按照我区装配式建筑规划要求,落实项目的装配比例和装配率。对规划要求采用而实际未实施装配式技术建造的项目,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整改落实。在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阶段,方案文本要有装配式建筑专篇、图纸应标识装配式建筑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在方案审查时,邀请区住建部门参与评审,并将意见纳入评审意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施工许可证上要标明经审核的装配式建筑指标,具体应包含装配式建筑面积、楼栋、装配率等内容。(责任单位: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政数局、区住建局、区资源规划分局)

(4)严格部品部件生产环节和施工过程监督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完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加工过程检测、出厂验收相关制度,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应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实行质量监管,确保构配件出厂质量合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责任单位: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

2.规范装配式建筑市场秩序,健全装配式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加强对我区装配式建筑市场秩序的管理,充分运用联合执法、市场行为评价等手段,提升监管服务水平,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诚实守法的装配式建筑市场环境。对发展装配式建筑贡献突出的建筑企业,优先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和参评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对主编或参编省级以上装配式建筑行业标准及规程和装配式施工工法的企业、获得装配式建筑相关发明专利和实用型专利的企业,进行信用分值奖励,将信用分值应用到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责任单位:各区属平台公司及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政数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工信局)

3.优化服务,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水平

全区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结合“放管服”改革,加强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指导和服务,在装配式建筑规划、用地、审批、部品部件生产、部品部件运输(办理超宽、超重等运输许可)、施工、预售、验收、备案、创优评先等环节,建立健全保障装配式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的工作机制,对规划要求采用而实际未实施装配式技术建造的项目,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整改落实。(责任单位:各区属平台公司及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资源规划分局、区政数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工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交管大队)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人才队伍培养长效机制,推动装配式建筑企业在装配式建筑、BIM技术、智能建造等专业方面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照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要求,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培养装配式建筑行业紧缺技能人才,培育装配式施工专业化作业企业。(责任单位:各区属平台公司及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住建局、区人社局)

四、政策支持

(一)投资奖励

支持新来区投资装配式产业基地的企业。区财政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住建部门认可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150万元和80万元的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各区属平台公司及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营商服务中心、区科工信局)

(二)加强用地保障

区资源规划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供地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用地给予工业用地政策支持,优先予以保障。(责任单位: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资源规划分局、区科工信局、区住建局)

(三)落实税费优惠

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区属平台公司及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科工信局)

(四)容积率奖励

实施预制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责任单位:各区属平台公司及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资源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政数局)

(五)招投标政策

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试点“评定分离”,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将企业信用评价情况纳入招标条件。技术复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直接发包手续。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模式。(责任单位:各区属平台公司及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政数局、区住建局)

(六)工程保证金

对于我区具备装配式部品部件保障能力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工程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缴纳。(责任单位:各区属平台公司及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住建局、区人社局)

(七)造价管理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完善装配式建筑计价依据和规则。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加快施工企业和装配式生产企业的现金流动,缓解建设资金压力。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其因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责任单位:各区属平台公司及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区政数局、区住建局)

(八)房屋预售

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在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前提下,可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责任单位:各区属平台公司及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区住建局、区政数局)

政策支持有效期暂定至2025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昌市新建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住建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政数局、区科工信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各区属平台公司、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装配办”),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各区属平台公司及新建经开区管委会是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相应机构,研究制订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推进机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调度推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信息统计管理。各部门要结合具体任务要求,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区装配办,并严格按要求抓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按月向区装配办报送项目落实、项目进度和工作推进等情况。区装配办定期发布区市装配式建筑工作动态和推进情况信息。

(三)加强考核督查。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区属平台公司及新建经开区管委会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内容。区装配式领导小组按照推进目标,每半年组织实施督查、考核,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对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装配式领导小组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不得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考核评优;对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区装配式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加强政策解读与指导,提高社会认知度,建立装配式建筑体验中心和展示平台,提高公众参与度、感受度,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本意见自印发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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