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字〔2023〕54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新建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39号令)精神,经2023年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研究,并报2023年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土地等级:分五个等级。
一级:礼步湖大道南起昌樟高速区人民医院前立交桥头,北至礼步湖大道与新建大道交叉口;新建大道东起区公安分局,西至区新华书店;长征路东起育明学校,西至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大厅;子实路东起世纪万象广场至礼步湖大道路口,途经长麦路,至区财政局。
二级:新建大道除一级以外路段;长征路除一级以外路段;花果山路全路段。
三级:长堎街道办事处管辖其他路段、欣悦湖街道办事处管辖路段(含新建经济开发区一区)。
四级: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新建区经济开发区(不含新建经济开发区一区)。
五级:新建区行政区域内除一至四级以外的范围(不含金桥乡、铁河乡、大塘坪乡、昌邑乡、南矶乡、恒湖垦殖场、成新实业有限公司、朱港实业有限公司)。
二、税额标准:一级,每平方米8元/年;二级,每平方米6元/年;三级,每平方米5元/年;四级,每平方米3元/年;五级,每平方米1.5元/年。
本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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