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建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经2024年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新建区长堎、欣悦湖、望城片区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区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应按照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建设项目:新建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新建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长堎、欣悦湖、望城片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涉及房屋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三、征收部门:
(一)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部门: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建区住房保障中心)。
(二)征收实施单位:长堎街办、欣悦湖街办、望城镇人民政府。
四、安置地点:根据建设规划,在征收范围内就近安置。
五、征收补偿搬迁期限:自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七、房屋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附件:1.新建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2.新建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2024年5月20日
附件1
新建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新建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省、市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文件规定,本着以人为本、依法阳光操作的原则,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新建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长堎、欣悦湖、望城片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涉及房屋面积以产权证面积或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部门: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建区住房保障中心)。
(二)征收实施单位:长堎街办、欣悦湖街办、望城镇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企业)和个人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搬迁期限
自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项目启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五、安置地点
根据建设规划,在征收范围内就近安置。
六、征收补偿依据
(一)已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凭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确权凭证为补偿依据。
(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区住建(住房保障中心)、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由房屋实际所有人按90元/㎡交纳税费,参照有产权的房屋予以安置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进行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非住宅房屋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无房屋登记簿的以房屋档案记载或认定组认定的为准。
七、房屋重置价
结 构 |
框架 |
砖 混 |
砖 木 |
简 易 |
||
高层 |
小高层 |
多层 |
||||
重置价格(元/平方米) |
1350 |
1150 |
800 |
700 |
520 |
240 |
八、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方式
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并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征收住宅房屋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选择货币补偿
(1)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2.选择产权调换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除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就近靠档”安置外,还可享有以下补偿和奖励:
(1)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结算,超出8平方米以外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由区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偿给被征收人。
(3)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户型、面积、结合安置房实际情况按先搬先选房的原则优先选择。
3.提前搬迁奖励
为鼓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对被征收人在征收项目启动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搬迁的(含节假日),每户奖励1.2万元,对被征收人在征收项目启动之日起超过两个月后搬迁的,在1.2万元奖励中按每户每天200元递减(递减完为止)。
(二)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
征收经营性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选择货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安置。
3.提前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项目启动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完成搬迁的,每提前一日,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经营性房屋,按每户每日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1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性房屋,按每户每日200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三)征收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
征收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单位自行选择。
1.选择货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安置。
3.提前搬迁奖
为鼓励被征收单位提前搬迁,凡在征收项目启动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完成搬迁的,每提前一日按每个单位(财务单列)每日100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九、其他补偿
(一)搬迁补偿费
1.住宅房屋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的,按每户每次500元给予搬迁补偿费;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次5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3元。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 5 元/平方米给予搬迁补偿费。
3.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计算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二次(不得重复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1)住宅房屋和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在临时安置期限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户结算后低于500元的按500元结算。(2)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在临时安置期限内按协商或房屋租金市场评估价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3)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三)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空调、热水器迁移费
1.有线电视迁移按每户120元补偿。
2.固定电话迁移按每户128元补偿。
3.宽带迁移费按电信部门的电话移机保号费200元补偿。
4.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每套3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每套500元。
5.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费每套100元,太阳能热水器每套400元。
十、装饰装修补偿
由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建区住房保障中心)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十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区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当事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然认为存在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符合结果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二、办理征收、补偿、安置手续的程序
(一)凡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须保持房屋结构完好,并自行锁好门窗,携带房屋凭证(房屋产权证、确权单、土地使用证等),来现场办公点办理安置补偿手续。
(二)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办公地点:长堎街办、欣悦湖街办、望城镇人民政府。
(三)办理货币补偿协议手续时间为:即搬即办。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及区政府会议纪要或制订操作细则办理。
十四、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户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新建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本方案由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建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十六、本方案自新建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新建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新建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本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阳光操作”的原则,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新建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长堎、欣悦湖、望城片区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涉及房屋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征收补偿搬迁期限
自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项目启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三、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安置地点
(一)土地征收部门: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建分局。
(二)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征收部门: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建区住房保障中心)。
(三)青苗、苗木征收部门:南昌市新建区林业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堎街办、欣悦湖街办、望城镇人民政府。
(五)安置地点:根据建设规划,在征收范围内就近安置。
四、补偿安置依据及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
1.补偿依据:以区政府发布的土地征收范围为准。
2.补偿标准: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 )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苗木征收补偿
1.补偿依据:由区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框定的苗木征收面积为准。
2.补偿标准:按新建区土地利用和征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青苗处置工作需明确的相关事项》(新土征文〔2020〕6号)规定进行补偿。
(三)房屋、附属物补偿及其它及奖励补助
1.补偿依据
(1)房屋产权有效证件或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证明材料,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2)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建区住房保障中心)委托第三方核定的房屋结构和建筑面积。
(3)由镇、村核定被征收房屋人数和户数(当地公安派出所配合)。
2.补偿标准
(1)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物补偿标准
框架、砖混:2000元/㎡、砖木1900元/㎡。
(2)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
钢棚补偿标准:未封闭围挡的150元/㎡、封闭围挡的200元/m(棚内装修、设施等现场评估定价),板房:240元/㎡;围墙(麻石):120元/㎡,围墙(砖):98元/㎡;封闭猪牛栏:220元/㎡、半封闭猪牛栏130元/㎡,简易猪、牛栏:80元/㎡;走猪台180元/m³;室外水泥地面:65元/㎡;压水井1000元/口、挖水井3600元/只(Φ小于80㎝)、5000元/口(Φ为80㎝-200㎝)、10000元/口(Φ大于200㎝);沼气池:2500元/只;砖水池60元/m³;地基60元/㎡;水塔:支柱钢筋混凝土1000元/m³、砖石350元/m³;厕所:60元/㎡;挡土墙:180元/m³;棚屋:240元/㎡、简易棚:80元/㎡;迁坟:800元/棺;征收附属建筑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3)其它补助及奖励
①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500元计发,选择申购安置房的,每户二次1000元计发(不得重复计算)。
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计发,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每户每月600元计发;选择申购安置房的过渡期为36个月(不得与货币补偿重复计算)。同时,考虑到物价上涨、租房困难等因素,在过渡期间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给予综合物价补贴400元。
③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空调及热水器迁移补偿费:
有线电视迁移按120元/户补偿;固定电话迁移按128元/户补偿;宽带迁移费按电信部门的电话移机保号费200元补偿;
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300元/套,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500元/套;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费每套1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元/套。
④提前搬迁奖励费:对被征收户在征收项目启动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搬迁的(包含节假日),每户给予奖励1.2万元,对被征收户在征收项目启动之日起超过两个月后搬迁的,在1.2万元奖励中按每户每天200元递减(递减完为止)。辖区内有多处房产的,以1户计算补助。
五、装修补偿
由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建区住房保障中心)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评估后给予补偿。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当事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然认为存在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符合结果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
(二)本村村民可自愿申购安置房
七、申购安置房事项
(一)购买条件
征收范围内的本村村民,可按自然家庭户口为单位自愿申请购买安置房,申购安置房协议在签订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时必须同步签订。
(二)申购安置房标准
申请购买安置房面积不得超出其合法的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
(三)购买价格
安置房申购价格:2000元/㎡。
征迁范围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被征迁户住宅实际安置面积超过被征迁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的,超出8平方米以内(含8平方米)的,按照2000元/㎡的价格进行结算;超出8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不含土地出让金)的价格进行结算。
(四)楼层差价由村委会根据大多数征收户意见确定
(五)被征收人人口数计算方法
被征收人家庭按本区城内在册常住户口中的直系亲属人口数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原为本地户口的服役士兵、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以及在服刑人员可计算人数;与本村村民依法登记结婚的外地妇女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入村的,且常住本村的可计算人数;空挂户、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
八、房屋重置价格
结构 |
框架(多层) |
砖混 |
砖木 |
简易 |
重置价格(元/㎡) |
800 |
700 |
520 |
240 |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公有非住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征收农民个人在宅基地外经批准建设的生产用房,按重置价给子补偿;未经认定合法的房屋不予补偿。
九、申购安置房楼层选择规定
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户型及面积,结合安置房的实际情况,按“先签先搬先选房”的原则优先选择不超过2套安置房,其它安置房抽签决定。
十、办理搬迁、补偿安置手续的程序
(一)凡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须保持房屋结构完好,并自行锁好门窗,携带房屋凭证(房屋产权证、房屋权属证明书、土地使用证等),来现场办公地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今后凭征收协议和合法身份证明办理安置房有关手续。
(二)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办公地点:长堎街办、欣悦湖街办、望城镇人民政府。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区政府会议纪要或制订操作细则办理。
十二、本方案由新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建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十三、本方案自新建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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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新建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解读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