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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212493--2022-021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新建区望城镇 生成日期: 2022-04-06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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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关于印发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决定,依据南昌市新建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镇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望城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

望城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印发

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响应程序

3.3 响应措施

3.4 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区级应急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救灾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5 预案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南昌市新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我镇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镇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含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适用于上述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后,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区人民政府决定或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进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社会治理办公室为镇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配合区减灾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镇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减灾办) 设在镇社会治理办公室,承担镇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减灾委员会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情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镇属各成员单位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镇减灾办主任由镇分管领导担任。镇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镇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当发生较大、一般自然灾害时,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听从区减灾委的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在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镇减灾委牵头,镇农业农村办、镇自然资源所、镇人武部、城管中队参加。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的建立;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2)灾情信息评估组。

由镇减灾委牵头,镇农业农村办、镇自然资源所、镇城乡建设办、镇统计站参加。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新闻宣传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3)抢险救援组。

由镇减灾委牵头,镇人武部、镇城管中队参加。

主要职责:带领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接受上级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生活救助组。

由镇减灾委牵头,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公共服务办公室、镇农业农村办公室、镇卫生院、镇市场监管站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国内外捐赠款物。

(5)综治安全维稳信访组。

由镇分管政法的副书记牵头,镇派出所、镇综治办、镇城管中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及时接待来区上访群众,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

由镇卫生院牵头,镇红十字会、镇市场监管站参加。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新闻宣传组。

由镇宣传部门,镇减灾委、镇公共服务办公室(文化口)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镇减灾委和上级要求及时协调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8)灾后重建组。

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农业农村办、镇城乡建设办、镇市场监管站、镇供电分公司、望城电信、联通和移动公司参加。

主要职责: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  响应程序

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响应。

对可能出现影响多地的自然灾害,听从执行区级救灾预警响应。

  3.3  响应措施

镇级预警响应启动后,镇减灾委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镇减灾委领导、镇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村乡,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3.4  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根据区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镇人民政府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镇级行政区域内2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应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镇人民政府立即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人民政府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人民政府每天上午8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上报,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镇人民政府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镇人民政府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灾情稳定前,镇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机制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镇减灾委根据上级命令执行。(略)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镇政府核实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配合上级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中旬开始,镇政府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及需救助的情况,加强与有关涉灾部门会商,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9月30日前报区应急管理局。镇政府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镇政府根据资金补助方案,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镇政府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需重建台账,逐级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3.2  根据上级的资金补助方案,专项用于各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3   配合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住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6.3.4  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根据有关规定,参考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镇将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镇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镇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2  镇财政每年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3‰-5‰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7.1.3  镇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

 7.2  物资保障

7.2.1 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电信监管机构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公用通信网络灾后紧急恢复工作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镇减灾委以及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7.3.3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应急信息网络建设,确保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4  镇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镇政府加大投入,确保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配备救灾应急专用车辆、海事卫星电话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7.4.3  救灾应急期间,镇减灾委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4.4  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镇应急管理部门配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7.5.3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住建、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4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4 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探索巨灾保险机制,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7  救灾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镇政府及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加强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每年有计划地组织灾害管理人员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镇成员单位开展预案演练和评估,根据演练和评估结果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镇政府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减灾办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减灾办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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