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推进政府相关会议公开,提高政府重大决策过程的社会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江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代表、企业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一)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涉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规划;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代表列席的事项;
第四条 社会公众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 社会公众代表的联系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社会公众代表人数与名单根据实际情况集体讨论确定。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2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
第六条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会议议题,议题发起单位提出是否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第七条 对已决定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的相关会议,可不再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第八条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可以向会议承办单位了解所列席会议的相关决策事项情况,包括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享有知晓并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九条 对社会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议题发起单位应将研究处理结果及时答复社会公众代表,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