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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212493--2022-008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新建区望城镇 生成日期: 2022-09-0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新建区望城镇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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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7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镇各单位实施政务公开动态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注重实效”原则和“谁公开、谁调整、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 各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需要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执行,并及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

(一)公开主体单位负责制定、提交调整方案。涉及事项划转的双方应当在调整方案提交前充分沟通、达成共识;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核调整方案;

(三)调整方案审核通过后,报请上级批准后,相应调整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调整应当同步、有序。

第八条  各单位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党政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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