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政府信息,并利用政务新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信息。
第五条 政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开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七条 本镇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