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区人社局起草了《新建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目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163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纳入现行的国家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要求;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养老保险问题。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2018年1月1日(含)以后经依法批准,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属于本细则的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以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计算。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
第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其身份资格认定由区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区财政、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各乡(镇)(含开发区、新丰管理处,下同)政府审核确认。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身份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第三章 参保细则和标准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按户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时明确,参保类别一次选定后不再变更。其中,参保时已经达到或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条件纳入本细则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二条 政府缴费补贴按年核定,以每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按政策逐年缴费,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自行确定缴费档次进行缴费。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细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不发放缴费补贴,相应缴费补贴年限(计算到月)扣减;被征地农民离开用人单位后未再就业的,应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续保缴费,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期间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政府直补”方式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 符合本细则“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按《军人保险法》规定参保缴费,暂时保留其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其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个人可按本细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 征地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3个月内,将当期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新标准预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通知》(洪府厅字〔2015〕594号)规定,根据拟征地规模和预存标准等因素,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市人社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今后市政府对预存标准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社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政府承担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先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按照“先缴后补”方式发放,个人每年12月25日前到税务部门完成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完成后向村(居)委会提供缴费证明,村(居)委会初审完成后将缴费证明等材料提交至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审核完成后,汇总填写本辖区《新建区被征地农民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人员花名册》(见附件4),经乡(镇)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区人社部门复审。
第五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四条 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政府,实行乡(镇)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各乡(镇)行政主要领导要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资金落实负总责, 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参保登记、养老金待遇、丧葬费、抚恤金的申报,以及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发放,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完善经办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统计管理,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第六章 附则
关联稿件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