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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864814--2022-024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6-25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新建区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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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反复出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区城区管理水平、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区功能品质,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区住建局起草了《新建区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目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22〕2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层层压紧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全力抓好排危整治,坚决杜绝房屋倒塌事故引发人员伤亡,坚决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原则上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目前国有土地上已排查鉴定为城镇C、D级危房(本意见中城镇C、D级危房均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住宅房屋)的排危整治工作;同时,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组织领导

成立新建区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戴广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万炎山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全区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的决策部署,定期落实召开联席会议有关事宜,统筹协调危房排危整治工作,推动工作落实,考核工作成效。

各乡(镇)应成立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

四、明确责任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建立“属地政府主管、产权人主体责任、行业监管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危房排危整治工作格局。

(一)属地政府主管责任

(二)产权人主体责任

(三)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五、排危整治

(一)整治原则

各乡(镇)政府按照“多措并举、分类实施、综合治理、限时处置”的原则,有效推进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工作。

(二)整治主体

房屋产权人为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的责任主体。房屋产权人系多人的,须依法委托1名代理人(可以是房屋产权人之一,也可以是第三方)作为危房排危整治的责任主体。能够依托原产权单位的,可由现房屋产权人依法委托原产权单位进行排危整治。

(三)资金来源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房屋产权人自筹。

(四)城镇C级危房排危整治方式

城镇C级危房采取维修加固方式进行排危整治。

(五)城镇D级危房排危整治方式

各乡(镇)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城镇D级危房依次采取相对集中自主改造、原址重建和零星安置三种方式进行排危整治,各排危整治方式分述如下。

1.相对集中自主改造

2.原址重建

3.零星安置

(六)临建、违建房屋整治方式

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由属地政府参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洪府字〔2019〕2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房屋产权认定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排危。

六、实施程序

(一)核准备案

1.城镇C级危房维修加固和城镇D级危房采用原址重建方式进行排危整治的,原则上采取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核准的方式进行备案,如确需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乡(镇)政府对口单位负责对接。

2.城镇D级危房采用相对集中自主改造方式进行排危整治的,需按照房屋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报建。

(二)组织实施

1.城镇D级危房排危整治采用相对集中自主改造方式的,按照国家房屋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2.城镇C级危房维修加固和城镇D级危房原址重建项目联合核准后,房屋产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并将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有单位公章的安全生产承诺书一并报区住建局备案;由区住建局负责对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工作进行监管。

3.城镇D级危房采取相对集中自主改造和原址重建方式改造的,在集中自主改造和原址重建过程中发生的规费、相关税收及不动产登记费用予以减免。

4.城镇C级危房维修加固和城镇D级危房原址重建后,由产权人组织各参建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并报区住建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产权登记

1.城镇C级危房排危整治后,原不动产证(房产证)继续有效,房屋面积、户型居室、房屋结构类型、房产性质、房屋用途等仍以原不动产证(房产证)登记信息为准。

2.城镇D级危房采取相对集中自主改造方式进行排危整治的,参照新建房屋相关程序办理不动产证(房产证)登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城镇D级危房产权人采取原址重建方式进行排危整治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房屋产权人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经竣工验收的材料、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及其他必要材料后,按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经费保障

(一)乡(镇)应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临时安置和应急排危,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第一次全面危房排查、鉴定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可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资金和信访维稳资金中列支。

(三)城镇D级危房住户必须全员撤离。

(四)房屋排危整治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产权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该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和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C、D级危房排危整治。

(五)根据各乡(镇)危房年度整治计划完成考核情况,区财政局2022年度安排600万元经费奖补各乡(镇)政府,作为辖区危房排查整治专项经费(具体考核奖补方法由区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二)落实属地责任。

(三)强化激励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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