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区发改委起草了《新建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目的依据
根据《江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赣府令〔2022〕第249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洪府发〔202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区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区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以及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储备粮的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区发改委应当提升区级储备粮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生态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的计划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新建支行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制定区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并共同下达给区级储备粮存储计划单位。
区储备粮管理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储存品质、实物库存量等因素,于每年第四季度内向区发改委提出下一年度区级储备原粮轮换计划建议。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新建支行根据区储备粮管理单位提出的年度原粮轮换计划建议和粮食宏观调控实际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原粮轮换计划,年初时下达给区储备粮管理单位。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
区级储备粮储存应当相对集中管理,以仓储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的区内直接管理的国家粮食储备库储存为主,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有利于监督管理、有利于降低成本和费用的原则。
对承储库点实行动态管理,区储备粮管理单位发现承储库点存在不适于储存区级储备粮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区发改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适合储存区级储备粮的,该承储库点储存的区级储备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调整到其他承储库点。
区级储备粮轮入、轮出的价格均为到库仓内价,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共同核定,区储备粮管理单位、承储库点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
原粮入库成本,采购或收购时一次性核定;动态轮换的成品粮,储存期间每年重新核定成本。
第四章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
区级储备粮区分为原粮(稻谷)、成品粮,实行均衡轮换和动态轮换,所有区级储备粮在存储周期内应当轮换一次。
区级储备原粮(稻谷)存储周期为三年,以均衡轮换为主要轮换方式,原则上每年计划轮换储存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区级储备成品粮(大米)在粮油保质期内,以动态轮换为主要轮换方式,确保不出现过期大米。
第五章 区级储备粮的动用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新建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区发改委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方式应包含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定期清查、联合检查,检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要求,检查结果应记入承储库点信用档案。
检查情况应形成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区粮油收储公司、承储库点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所称轮换,是指承储库点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原粮按区下达的轮换计划,成品粮油按动态轮换的要求,以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区有关要求的新粮油替换库存粮油的业务。
关联稿件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