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原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中对于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我区原实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调整内容
1.税额:将原4个土地等级增加至5个土地等级,前四个等级税额不变,5级税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2.征收范围:将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土地范围全部纳入5级。
关联稿件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建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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