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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6295-8309-4042-0994-880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20-02-14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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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着力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增长。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服务、提效能

1.加快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审批进度,充分发挥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南昌市工程建设改革审批网上平台作用,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着力落实好网上审批、网上办税、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网上招聘等惠企服务措施。(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2.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对相关转产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只要具备生产条件,实行生产、检测、办证三同时,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3.对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列入南昌市信用红名单公示;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向客户交付产品的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将不列入南昌市信用黑名单。(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4.积极帮助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蹲点帮扶,协调解决设备、原辅料、用工、资金、运输及用能等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南昌市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各挂点帮扶单位)

5.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提前兑付,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各项企业扶持专项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各专项资金要切块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予以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6.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对造成国际贸易纠纷的外贸企业,及时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市投促局)

二、扶实体、保经营

7.鼓励驻昌金融机构扩大对全市上市公司、重点拟上市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确保2020年全市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引导驻昌金融机构强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等行业领域,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的企业的信贷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8.更好发挥南昌市重点企业纾困基金作用,以市场化方式纾解企业流动性风险。加快设立首期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普惠性转贷基金,年化费率按基准利率执行,帮助企业妥善化解贷款到期还款困难问题,降低企业资金过桥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南昌工业控股集团)

9.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大服务对接力度,积极争取不少于20亿元的紧急融资额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支持商业银行利用专项再贷款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最高不得超过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100个基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市工信局)

10.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依规进行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直有关部门)

11.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2020年新增的全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贴息50%和省财政贴息25%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贴息25%,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经南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确定的生产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11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13.在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切块1500万元,用于对在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租金的服务业集聚区补贴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影院、书店等文化行业企业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4.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给予免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减免部分计入业主个税抵扣。(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15.对已付费报名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对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按应展标准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扩投资、稳需求

16.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赣服通、政务网、公众号等平台,高频次、高精度、大范围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强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全力做好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17.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对企业购置设备扩产能并能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形成生产能力的,按新购设备的20%给予补助。对其所生产的符合要求的防疫物资,政府予以兜底采购,作为战略物资储备。(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8.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将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线上文化娱乐、影视及智能家居等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热点项目纳入2020年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方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9.将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四、稳岗位、促就业

20.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1120201231,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1.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2.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

五、强调度、保运行

23.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24.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中坚作用,依法依规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产业链运行平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25.建立并抓实全市经济运行调度机制,统筹各类项目调度、政策调度和工作事项调度机制。各责任单位加快制定政策兑现的细则和流程,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公开咨询电话,方便群众进行政策咨询。(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南昌市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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