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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903271-0203-2021-000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卫健委 生成日期: 2021-12-16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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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卫生院、委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机关各股室:

《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经2021年12月5日委班子会研究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6日

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印发

南昌市新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从严从实管好干部职工,进一步强化纪律约束,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和要求贯彻到下属单位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坚持不懈抓党风促政风,推动下属单位日常管理规范到位、工作落实有力,结合实际,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  监管对象及内容

第一条 本制度的监管对象为区卫健委所属各乡镇卫生院、委直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第二条 监管事项包括:履行党建工作责任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执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遵守财经纪律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三重一大”事项处理情况、安全生产情况、信访稳定情况等。 

第二章  对党建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是否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是否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和党工委的决策和部署,是否服从大局利益,保证政令通畅。

第四条 按照党工委党建工作安排,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等方式,对下属党组织党员管理、组织生活开展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落实党工委有关决策部署等情况进行巡查,并进行打分、反馈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条 按照“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党史学习教育等有关要求,结合党建工作交叉会审要求,对各党组织党员干部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按照《党建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党组织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党工委每年至少1次听取各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汇报。 

第三章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领导成员抓党风廉政教育情况、政风行风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是否带头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是否管好下属、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九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安排,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下属单位党风廉政情况的专项督查。

第十条 按照有关要求,对下属单位在民主决策、项目建设、“三重一大”重要决策部署等重要工作方面,落实程序、民主集中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要求,对下属各单位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党工委安排部署、日常工作纪律、脱贫攻坚、疫情防控等方面进行明察暗访。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要求,对下属各单位班子决策会议、重要事项以及重要工作会议、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党工委每年听取不少于1次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四条 由党工委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对下属各单位廉政建设情况、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对下属单位所有干部职工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对选人用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是否按照用人标准选拔推荐任用干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人事制度和规定。

第十七条 按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由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负责做好下属单位班子成员任前干部廉政谈话,给予廉政警醒。

第五章  对财务管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严格遵守会计法和财经纪律等有关规定,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年度财政经费的管理使用,是否按规定核支。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差旅费报销手续等。

第十九条 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计股牵头每年对下属单位财务审批、办公及业务采购、现金管理、公务卡使用、行政经费管理等方面财务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在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由财务审计股每季度1次对所属各单位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对资产管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处置。是否实行政府采购,是否按规定计入国有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 党工委每年安排对下属单位及机关办公用品采购、管理、使用,以及国有资产处置、资产出租出借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资产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强化资产采购、管理使用、报废处置等有关方面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对派车用车、车辆使用、维修保养、加油管理、社会化车辆租赁、驾驶员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第七章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对下属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实行全面监督。

第二十六条 针对“三重一大”事项,下属单位在讨论决策前,应提前向党工委报告,在党工委会议通过后,由委办公室下发通知单后方可开展实施。 

第八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负责协调、指导与监督,各具体业务分管副职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管理科室为安全生产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十九条  提高防范意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严防火灾、房屋、设备、用电、车辆、危化品、盗窃及人为损坏等事故,及时发现问题,降低或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章 信访稳定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积极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十一条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将矛盾激化,不将问题上交。

第三十二条  及时处理上级交办的信访,做到不逾期处理,不秋后算帐,不打击报复。

第十章 结果的使用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上述各类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对下属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和干部职工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干部职工的考核情况将作为所属单位干部提拔、任用、交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下属单位领导履职方面,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将按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具体责任人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政纪律条规,追究其纪律责任;或者依据干部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调离、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通报制度,党工委安排的各类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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