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统字〔2021〕14号
局机关各股室、中心:
经研究决定,现将《新建区统计局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8日
新建区统计局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正确行使统计行政监督权、检查权,实现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升工作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统计监督检查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建区统计局统计监督检查是指区统计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本区域内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情况的监督,以及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
第三条 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由区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普查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执法过程由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完成。
第四条 统计监督检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统计监督检查事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统计政令在本地区执行情况。
(二)本地区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上级领导和领导部门移交并要求直接核查的问题与线索。
(四)上级统计部门决定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的问题与线索。
(六)举报人署真实姓名,或者举报线索反映的事实具体、有明确的行为人等。
(七)其他应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统计监督检查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准确完整记录问题与线索来源和简要内容、批示指示要求、监督检查过程和内容、监督检查结果,全面整理监督检查文书、收集、调取的资料和材料等。
第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前应当开展专题培训,组织监督检查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方法,明确工作纪律及其他要求。
第八条 统计执法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
(二)完成所承担的具体检查任务,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材料取证清单;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四)规范填写、制作、送达监督检查所需的法律文书;
(五)按要求汇报当天检查情况,汇总、整理工作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和材料;
(六)在监督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检查报告的撰写;
(七)完成检查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开展监督检查时,持国家统计局颁发统计执法检查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条 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统计执法证件,并向被检查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告知来意、监督检查的项目、需要对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和现场配合人员等。
第十一条 对企业或项目单位监督检查时,被监督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在现场;未在现场的,被监督检查对象其他配合人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送达《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接受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被监督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被授权人员签字和加盖法人公章。
需要制作《统计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的,应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被询问人对询问内容核对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根据问题和线索做好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收集、调取工作。
资料或证明材料应当收集、调取原件;如收集、调取原件确有困难,可提取复印件、影印件或抄录本,由被监督检查对象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认为需要的,可以进入被监督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检查、核对。
第十四条 需要先行登记保存被监督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经组织实施统计监督检查事项的统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检查对象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依法搜集、妥善保管。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第十五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被监督检查对象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不配合检查的或者拒绝检查的,应当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对相关问题予以答复并提供所需材料。并使用录音、录像、照相等设备做好全程记录。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确认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予以注明,并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六条 对于领导干部等违规干预、插手监督检查工作的,或者其他人员影响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统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统计监督检查日志中全面如实记录。
第十七条 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检查、阻碍检查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监督检查组,并做好录音或录像。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时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统计监督检查中的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新建区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