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统字〔2021〕11号
局机关各股室、中心、支部:
《新建区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昌市新建区统计局
2021年5月19日
新建区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掌握全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进展情况,强化执法监督,规范行政管理,推动全区统计法治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统计局对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报告和全区依法依规及时向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情况调查表。
第三条 区统计局负责全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条 区统计局应遵循“有案必查,有查必报,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原则,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统计违法案件立案调查结果。
第五条 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和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情况调查表,应当按照发现统计违法线索、核实处理违法线索、案件立案、立案案件调查结果、违法案件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报告。实行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区统计局在规定时间报告本地区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区统计局统计法治工作人员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7日前,将本区上一季度的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情况调查表上报市统计局。
即时报告是指区统计局即时报告本地区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开展统计违法行为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至上级统计机构。
第六条 定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统计违法举报情况;
(二)统计执法检查情况;
(三)案件结案情况;
(四)行政处罚及信用信息公示;
(五)统计行政复议案件数;
(六)统计行政诉讼案件数;
(七)强制执行案件数;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统计违法线索的来源、内容;
(二)统计违法线索的核实、拟处理情况;
(三)立案案件的来源;
(四)立案案件的调查、拟处理情况;
(五)统计违法事实和情节。
第八条 统计违法线索的来源包括:
(一)地方党委政府转交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转交的;
(三)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
(四)通过举报获取的;
(五)通过新闻媒体获取的;
(六)通过专业数据核查获取的;
(七)通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获取的;
(八)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
第九条 立案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地方党政领导批示指示立案查处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建议立案查处的;
(三)上级统计机构要求立案查处的;
(四)本级统计机构根据违法事实确定立案查处的;
(五)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
第十条 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列明: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约谈、通报批评、公示。
第十一条 责任人责任追究结果应当列明:
(一)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级别及政治面貌和编制类别;
(二)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种类,包括党纪处分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处分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追责问责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报告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应由本单位负责统计法治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报告内容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后,逐级上报至上级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 报告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违法案件相关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