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办发〔2010〕1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12号)要求,决定为全省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范围
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象为:城乡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抚养人或监护人为贫困家庭的社会散居孤儿。
贫困家庭是指: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的其他贫困家庭。
二、发放标准
2011年1月起,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城乡福利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城市散居孤儿每人每月570元,农村散居孤儿每人每月400元,散居残疾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各地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不低于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三、落实保障资金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象范围认真核定情况,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省级财政在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对各地所需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统筹安排好各级财政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以及城乡低保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社会福利补助资金中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等多渠道筹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审批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是孤儿的“救命钱、成长金”,既要对申请、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进行严格规范,又要注意做好城乡低保审批机构的衔接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救助信息和个人账户,从方便孤儿角度出发,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审核审批和发放资金。
(一)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设区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报设区市民政局审批。
在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养育的孤儿,原则上应移送到就近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及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
(2)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3)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4)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5)孤儿监护人(抚养人)的贫困证明;
(6)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监护人(抚养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抚养人)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抚养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抚养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对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对散居孤儿,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抚养人)个人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要于每年3月上旬前,将本地区上年底社会散居和机构抚养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六、工作要求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新任务,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一)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和各级福利机构负责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基本情况,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加强监督指导。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可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立,负责定期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抚养人)进行指导和培训,代理孤儿权益维护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商,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三)坚持专款专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应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附件: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