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请示
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0〕3号)要求,建议从2020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65元,达到每月73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75元。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月53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330元。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955元。将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690。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375元,达到每人每月955元。
三、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00元,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70元。
四、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 城市人员由每人每月485元提高到550元,农村人员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525元。
五、提高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60元;将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70元。
七、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80元提高到1030元,机构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320元提高到1470元。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与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03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妥否,请批示。
附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代拟稿)
南昌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2月14印发
附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
保障标准的通知(代拟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65元,达到每月73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75元。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月53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330元。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955元。将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110元,达到690。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375元,达到每人每月955元。
三、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00元,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70元。
四、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 城市人员由每人每月485元提高到550元,农村人员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525元。
五、提高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60元;将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70元。
六、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80元提高到1030元,机构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320元提高到1470元。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与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03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七、调整后的保障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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