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赣发〔2019〕2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12号),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各类专项规划的空间性指导约束作用,建立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实现“多规合一”,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利用和保护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用地安排的专项规划。包括自然保护地,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科技、市政、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科技、教育、医疗、体育、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旅游、矿产、林业等专项规划。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相关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属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年度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列入下一年度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规划名称、规划范围、规划对象、规划期限;
(二)规划编制依据、目的和必要性;
(三)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标与布局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专项规划编制是否符合重大战略和决策部署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专项规划,应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列入。
第七条 未纳入目录清单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编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增补申请,并附相关文件依据,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开展编制。
第八条 未纳入目录清单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预算,不得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时,应当使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提供的底图和空间关联现状数据信息,统一规划基础。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规划基础数据。
第十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目标、总体布局、重点项目、重大政策等应当符合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应包括空间利用的专门篇章和图件,并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相关约束性指标及项目予以落实。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成果向审批机关报批前,应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规性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合规性审查意见。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施“一张图”管理,并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许可的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实施的监督,对主要指标完成、重大任务推进、“一张图”实施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至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经评估或其他原因,确需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进行修订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重新履行规划编制立项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 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