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交管局:
《南昌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行为,保障城市桥梁完好、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的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不包括跨铁路桥梁、公路桥梁(市政化改造的公路桥梁除外)。
本办法所称桥下空间范围,是指城市桥梁用地红线内的陆域用地,包括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即自桥下地面或路面至桥梁上部结构的底部空间,不含基本农田、河道和堤防管理范围线内空间等。
第四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应遵循安全至上、公益优先、合理使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一)安全至上。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必须确保道路桥梁结构安全和道路通行安全,应当避免产生吸引大量人流、人员过多聚集的情形。
(二)公益优先。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具有公共属性,其使用应优先考虑设置用于为公众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
(三)合理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应当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结合桥下空间环境条件,兼顾桥梁周边环境生态。
(四)严格管理。加强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规范管理,加大对违法使用的处罚力度。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计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检测评估和日常巡查,保持城市桥梁及其相关标志完好。
第七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用于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或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
(二)设立用于洗车、修车、加油、商业、餐饮、娱乐、集贸市场等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
(三)用于生产、生活、居住等用途或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
(四)拆改、损坏交通安全、照明、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排水管道等城市桥梁附属设施设备及其他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
(五)损坏、骑压、擅自占用各类地下管线的设施和附属物及消防、绿化设施与绿化用地。
(六)擅自侵占、封闭、围挡、开挖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非法搭建、堆倒、涂贴、摆卖等行为。
(七)擅自改变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用途或者将使用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应当首先用于桥梁管护、交通管理、绿化景观,也可用于供配电设施设备、弱电设施设备设置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因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修(改)建车行道、人行道的,或因桥梁防护、养护需要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可按有关规定依法使用,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第九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对城市桥梁设施采取防撞、防碰、防擦等保护措施,与城市桥梁设施保持安全间距。预留安全通道,满足应急、抢修、消防的要求。应针对城市桥梁桥下设施每年开展安全评估工作,确保桥下空间使用安全和桥梁设施安全运行。
(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使用照明设施、管理用房、停放车辆等行为,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安全标准。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突发情况时,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三)设置的设施、设备应与城市桥梁桥体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与桥梁底面、桥墩、桥台的距离不少于1.5米,且不得将桥墩、桥台、桥梁附属设施及其它市政设施封闭在内或占压,影响桥梁检测、养护、维修作业。
(四)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地面无垃圾、杂草、堆放物、污水、污迹,墙面无乱贴、乱画、乱挂和小广告。
(五)被使用的城市桥梁桥下地面宜参考海绵城市的路面设计要求,地表面要平整、完好,不得有坑洞、碎裂,保证排水通畅无积水。
(六)城市桥梁桥下绿化应符合道路和桥梁建设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覆盖、腐蚀道路桥梁结构和影响道路桥梁安全。
(七)水、电等管线应敷设于自然地面以下,不得悬空架设,不得破坏既有管线。需要依附城市桥梁设施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且不得破坏城市桥梁设施。
(八)城市桥梁桥下所建设施不应遮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确保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视良好,保障正常通行。
(九)用于停车场的,停车场设置方案需进行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停车场接入市政道路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和交通组织方案研究。同时,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要求。
(十)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或桥梁周边交通组织进行调整的,需要事先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
(十一)城市桥梁桥下空间涉及河道行泄通道的,不得使用开发。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低洼易淹的,不宜用于建(构)筑物类和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类型(水务防洪排涝设施除外)。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建设不得影响或损坏桥梁现有排水设施。
(十二)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桥梁检查及维修工作,如切实因维修需要临时拆除桥下设施,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无条件支持并承担相应损失。
(十三)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由极端天气、泄洪、桥梁渗漏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有关部门、组织或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用途需要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向市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征求桥梁养护维修单位意见后,依法办理临时占道许可;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单位退出时,应拆除其设置的所有设施,恢复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原状,市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需要或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养护需要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无条件退出。当桥跨结构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涉及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活动,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安全应急管理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新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与城市桥梁主体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审批、建设和移交,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建设费用列入城市桥梁主体建设工程成本;确无法与城市桥梁主体同步规划建设的,桥梁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场并恢复,确保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场地平整、环境整洁、通行顺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