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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8669-4216-6630-2241-827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21-01-08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转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药材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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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通知》出台背景

森林药材作为中药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持续大力推进森林药材产业发展,对于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经营效益、加快推进我省中医药强省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有积极的作用。2018年以来,省林业局(原省林业厅)相继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森林药材产业发展的通知》(赣林经字〔2018〕120号)、《江西省森林药材种植验收技术导引》(赣林办发〔2019〕40号)等文件指导全省森林药材产业发展,实现了管理措施不断规范,产业规模快速扩大,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随着当前国家、我省对中医药发展的不断重视,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医药产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新形势下的中医药事业对森林药材产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经过近多年的摸索实践及深入调研,发现原政策中部分补助品种、技术标准以及相关政策要求等已不利于促进当前森林药材产业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对原森林药材政策作一些调整。

二、调整的政策内容

(一)调整后的重点发展品种

一是木本森林药材品种(22种):杜仲、厚朴、枳壳、吴茱萸、黄柏、青钱柳、山香圆、芳樟、龙脑樟、无患子、山苍子、栀子、草珊瑚、金银花(含山银花)、掌叶覆盆子、山蜡梅、蔓荆子、金樱子、木通、岗梅、迷迭香、土茯苓。  

二是草本森林药材品种(含菌类,30种)。其中多年生草本(22种):粉防己、三叶青、铁皮石斛、绞股蓝、白芨、黄精、白术、射干、七叶一枝花、玉竹、平卧菊三七、灵芝、石菖蒲、千斤拔、天门冬、虎杖、何首乌、白芷、桔梗、杏香兔儿风、艾草、前胡;一年生草本(含多年生草本按一年生经营,8种):太子参、车前子、麦冬、金线莲、茯苓、颠茄、郁金、瓜子金。

三是新增了“一事一议”政策。补助品种目录以外的,但确需引导发展的森林药材品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每年经局务会研究确定是否给予补助,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3个品种。品种分类按其生物特性和经营性质判定。

(二)调整后的验收技术标准。根据新增减品种及有关种植技术要求调整了技术标准表。

(三)调整后的具体补助标准。对多年生草本由每亩补助200元提高至每亩补助400元,对一年生草本每亩补助80元提高至每亩补助200元,木本类补助标准仍维持500元每亩。

(四)完善了相关政策要求。

一是确保森林药材质量。开展森林药材种植要本着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选择种植品种,合理确定种植范围、规模和初植密度,推广良种良法。按照国家中药材农药残留、重金属限量标准,分区域、分品种规范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的使用管理。森林药材产业发展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二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森林药材产业发展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做好自查复查,加强档案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受政策环境影响,省级层面在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的基础上,以平时监管、重点调研、信访核实为主,积极引导以做实产业发展为目的的森林药材产业发展模式,对不遵守自然规律(特别是针对违反自然规律套种的)、套取补助资金、毁林或破坏生态环境栽植等经营行为,一经核实,不予资金补助,原则上取消其今后申报森林药材项目补助资金资格。

三是强化宣传培训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准确把握政策调整导向,全面做好政策引导和宣传工作。要正确理解和应用好政策调整的相关内容,扎实做好技术培训和服务指导,全面推动我省森林药材产业发展。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对于省林业局(或原省林业厅)之前发布的森林药材产业相关有效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森林药材产业发展的通知》(赣林经字〔2018〕120号)、《江西省森林药材种植验收技术导引》(赣林办发〔2019〕4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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