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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517375-0202-2021-000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新建区林业局 生成日期: 2021-09-1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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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1年第15号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于2021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获得行政许可证件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在有效期内,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二、《名录》所列野生植物已调整主管部门的,于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向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继续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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