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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160195--2023-009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新建区文广新局 生成日期: 2023-10-1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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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新建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 2020 年区政府第 15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建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旅游产业的发展,规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46 号)和原《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新发 (2014]11号) 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专项资金适用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包括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经营户等),落户我区的旅游重点开发建设项目。在年初预算中安排旅游专项资金 2000 万元,实行“总量控制、先报先得”,结余由区财政盘活使用,不再结转使用。
第三条 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产业品牌奖励、旅游项目建设扶持补助、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发展绩效奖励、旅游人才培养、旅游项目的考察调研、旅游网站和智慧旅游大数据平台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的维护、举办经典节庆活动等,另如有未纳入资金使用计划的旅游宣传活动、旅游项目奖励补助等,由区文广新旅局上报区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
第四条 旅游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及使用原则。

一、区文广新旅局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建立项目库,将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项目和经费需求报区财政局。本着专项资金随财政增长适当增加的原则区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核定旅游专项资金额度并纳入区财政年初预算。区文广新旅局根据区财政局核定的专项资金额度编制项目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执行。
二、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为辅。
三、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扶大扶优,坚持专款专用,避免资金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跟踪问效原则。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项目及奖补标准
第五条旅游宣传促销。
一、旅游宣传促销经费。国际国内各类媒体发布新建区城市形象广告宣传,举办重大主题宣传活动等费用;赴境内外举行旅游专项推介会、招商会,采办旅游促销品等费用;参加国际国内旅游博览会、展销会、区域合作交流会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食宿杂费等费用
二、旅游节庆活动经费。在本区举办的各类旅游节庆活动所发生的宣传、接待、煤体记者采访、采风、旅行商踩线等费用。

三、旅游宣传品制作费。旅游音像制品、旅游直传出版物(画册)、旅游导游图、旅游纪念品、旅游专题节目等印刷、制作费用。

四、旅游文化活动奖补。支持各乡(镇)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景区(点) 举办创新性旅游文化活动。对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旅游文化活动,按年度进行申报,先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进行初审通过后,再报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单位企业,按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额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旅游文化活动奖补不超过 50万元。

五、重大旅游节庆活动按“一事-议”的原则研究决定第六条 旅游产业品牌奖励。
一、旅游景区品牌奖
(--)对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评,新评定的国家 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80 万元、50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的省 5A、4A、3A 的多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的省级、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3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的南昌市乡村(特色) 旅游点给予-次性 5万元的奖励。
(二) 对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评,新评定的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三)对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评,新评定的省级、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6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江西省旅游风情小镇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奖励。(四) 对新评为国家、省、市工农业(乡村)旅游示范点等相关荣誉,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五) 对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评,新评定的省级、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次性 80 万元、300 万元的奖励.
(六)对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评,新评定的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分别给予-次性 30 万元的奖励。
(七)旅游景区或项目获得国家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或国家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除A级景区之外其他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的奖励;获得省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或省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其他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二、旅游饭店品牌奖
(一)对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评,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30 万元、60 万元的奖励。
(二) 对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评,新评定的银树叶级、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 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三、旅游民宿奖。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旅游民宿通过品质等级评定后,达到三星级标准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达到四星级标准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奖励 30万元;达到五星级标准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奖励 50万元。
四、旅游商品品牌奖。大力扶持旅游特色商品开发,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新建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系列旅游商品、纪念品旅游商标。对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评,并在当年度获得市政府、省文旅厅或省政府、文化和旅游部《或中国旅游协会)表彰的优秀旅游商品,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种商品多级获奖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五、景区周边及公路两侧油莱和荷花种植补贴。鼓励衣户在景区周边及通往景区公路两侧种植油莱和荷花,增加景观特色种植面积单片不低于5亩。按年度进行申报,先向所在地多(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进行初审通过后,再报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通过认可的,按每亩不超过 20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七条 旅游项目建设扶持补助
对本区域旅游景区(点)内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道路、游步道、旅游厕所、导览系统、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智慧旅游等旅游建设项目给予配套补助。旅游项目建设扶持补助按不超过该项目获得上级扶持补助的50%予以配套。
第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编制。

对符合新建区旅游发展规划总体要求,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乡(镇)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修订及骨干项目的策划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按最高不超过 5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规划奖补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旅游发展绩效奖励。
一、对景区(点)文明旅游引导、宣传、文明旅游标识标牌推荐行业好人好事等文明旅游工作进行考核,排名前三位的景区(点) 分别奖励 8万元、5 万元、3万元。
二、旅游包机、专列、包车奖励。由旅行社承接,单架次飞机组织境外游客人数在 120人(含)以上,每架次奖励 1万元;单列火车组织省外游客人数在 300人(含)至500人,每列次奖励1万元,或 500人以上,每列次奖励 2 万元;单次旅游包车组织省外游客人数在 300人(含) 以上,奖励1万元。以上奖励条件为: 必须在新建区游览一个需购买门票进入的国家A 级景区(景区注册地需在新建区辖区范围内)。该奖励资金参照市级的奖励兑现方式,每季度审核兑现一次。
第十条 旅游人才培养。
一、举办旅游从业人员技术培训、比赛等费用。
二、对新考取国家高级导游员、国家中级导游员和国家初级导游员证书的导游员,凭在新建区内持证后从事专职导游或旅游景区讲解两年以上工作记录证明及证书申请奖补,一次性分别奖补1万元、5000元、3000 元。

三、对经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赛,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旅游从业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0 元2000元、30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近两年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旅游评定品牌,尚未兑现奖励的可按本办法予以奖励。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后续出台新的旅游评定品牌,另行研究决定,已获市旅游资金奖励的,原则上参照市奖励标准执行。
第三章 旅游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文广新旅局是旅游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实施及验收; 区财政局是旅游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第十三条 旅游宣传、促销经费,举办经典节庆活动经费,旅游规划编制、报批经费,由区文广新旅局商区财政局确定所需资金,报区政府分管旅游工作领导审批后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 凡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单位、企业或个人,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向区文广新旅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文广新旅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验收后,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的批准意见,下达扶持奖励资金。申请实行提前预报、实时报告与定期申报相结合,遵循“谁申请谁佐证奖励谁”的原则,奖励不重复多个主体
第十五条 旅游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旅游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文广新旅局会同区财政局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三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在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不得申报本办法 奖励项
第十七条 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违反本办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区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外,各乡(镇)政府应设立本级旅游发展资金,原则上各乡 (镇)不得少于 50万元,用于支持本区域内旅游产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其他扶持政策办法相重复时,不重复计奖,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广新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奖补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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