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适用范围:
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个人向注册机关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适用对象:
个人
审批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4)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遗失的,须签署承诺书后补发。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三)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 准予批准的条件:
(1)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乡村兽医登记许可证》原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未终止的。
申请材料:
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2、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3、培训合格证书
4、学历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1寸照片
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提交申请、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其他说明:
1、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展。
2、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1)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2)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3、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
4、乡村兽医在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