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发〔2022〕6号
关于印发《长堎镇贯彻落实2022年春节期间
禁燃禁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场)、社区,镇属相关单位:
《长堎镇贯彻落实2022年春节节期间禁燃禁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堎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长堎镇贯彻落实2022年春节期间
禁燃禁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南昌市禁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及工作机制,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镇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加强和巩固全镇禁燃禁放工作成果,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障全镇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全镇社会公共安全,切实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现象。
二、组织领导
由镇长任组长,其他党政领导、长堎派出所所长、北郊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镇党政办、镇宣传办、镇社区办、镇安委会、镇城管中队等部门负责同志、各村(场)、社区书记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安委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及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各村(场)、社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承担本辖区禁燃工作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的领导机构和“禁燃”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职责分工
按照《规定》精神,各村(场)、社区,镇属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积极开展相应的管理工作。
1.按照镇党政领导、干部蹲点村(场)、社区分工包片,负责督促本辖区“禁燃”工作的组织实施。
2.镇宣传办:负责组织镇各相关单位的义务宣传员以小喇叭队、电子屏和社区公告栏的方式,加强对《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情况的宣传,把握舆情导向;督促各社区张贴禁燃相关通告,并加强巡查。
3.镇社区办:加强日常巡,督促社区所有干部在微信群积极转发,扩大知晓范围;实行“禁燃”社区网格化管理;督促社区告知物业公司做好服务对象区域内的禁燃宣传工作,及时禁止、举报、报告违规行为。
4.镇安委办:配合区禁燃办,做好禁燃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个人“禁燃”宣传工作。
5.镇城管中队:协助各村(场)、社区开展宣,参与“禁燃”执法执勤,做好禁燃禁放的整治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出“禁燃”工作宣传计划,确保辖区内不留死角。一是通过各种媒体宣传,采用巡逻宣传车、小喇叭、悬挂横幅标语等形式开展禁燃禁放主题宣传活动,表明“禁燃”工作的意志和决心。二是要在社区公告栏以及LED显示屏等媒介进行专题宣传。三是利用政府网站、微博、社区或物业的微信群等网络工具和短信群发等渠道,广泛宣传,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禁燃”氛围。
(二)层层落实责任。辖区单位和小区物业要积极履行“禁燃”职责,发现违规行为后,要及时劝阻,确保“禁燃”工作落到实处。
(三)开展巡查值守。各村(场)、社区要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做到早动员、早部署,组织好对沿江、湖、堤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值守,杜绝发生违法危害。切实加强对社会面的巡逻控制,做到及时发现、劝阻。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镇文明城镇形象的高度出发,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对“禁燃”工作常抓不懈,确保取得实效。
(二)完善长效机制。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及时沟通信息。各村(场)、社区和镇属有关单位要注重信息沟通、信息反馈,形成层层负责、部门协作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附件1: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
为认真落实《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为全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的城市生活环境,本店(公司)及本人特作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坚决不购买、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婚丧嫁娶、店面开张及节假日等活动,一律不燃放烟花爆竹。
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主动劝阻亲朋好友及其他居民不燃放烟花爆竹。
四、承办各类喜庆活动首先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取证工作。
五、本店(公司)及本人直系亲属违反规定的,自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人: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附件2:
禁燃禁放标语模板
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人人有责。
2.做严守禁放好市民,创安全礼貌新社区。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共度和谐安静春节。
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减少城市环境污染。
5.拒放烟花爆竹,争做文明市民,共建幸福家园。
6.移风易俗,禁燃爆竹。
7.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健康平安过新年。
8.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9.倡导“零燃放”,共建“南昌蓝”。
10.爆竹有响,燃放有音,以身试法,必受处罚。
11.自觉遵守政府规定,禁燃禁放从我做起。
12.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勿燃放烟花爆竹。
长堎镇党政办公室 2022年1月21日印发